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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税局查税的时效问题

文章发布时间:February 3, 2009

人们常常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报完税后要等多长时间税局就不会查税了?

在讲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解释两个概念。一个是评估通知(Notice of Assessment);
二个是重新评估通知(Notice of Reassessment)。评估通知是税局在处理纳税人的报税之后,向纳税人发出的一个确认;标明纳税人这年的收入,应交税款,已付税款,欠税金额,以及退税金额等。

重新评估通知是税局根据新的信息对纳税人发出的再次评估。税局得到的新的信息,有可能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但往往是税局通过查税程序获得的。这就是说,如果查税查出问题,必然会导致重新评估。

所得税法152条规定了一个正常重新评估期限(Normal Reassessment Period)。这是税法在时间上限制税局对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的一个规则。根据这一规则,重新评估的有效期限是三年时间;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税局要审查并评估某纳税人,它必须在这三年之内完成。光是在这三年之内开始查税还不行;税局还必须在三年之内发出重新评估(Notice of Reassessment)。如果重新评估发出的日期过了这三年期限,属于无效。这三年计算的起点是税局在处理纳税人的报税之后,发出的第一次评估通知(Notice of Assessment)之日。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正常情况下,报完税3年之后,税局就不会审查该年的报税了。
当然,这一规则也有例外,如果税局有充分理由认为纳税人有欺诈逃税行为,那它可以不受这三年期限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是“正常”重新评估期限。

另外,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将所有有关报税材料保留6年,而安省零售税PST立法要求保留7年。希望大家不要将这种保留材料的年限与正常重新评估期限搞混。

我刚刚完成的《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详细论述了与税局查税有关的问题。有关详情,请上 www.hus.ca,或请电416-366-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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