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来电咨询,问:买卖双方如何利用限制性法律条款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的回答是:如果交易当事人没有诚意,任何交易都无法进行。
因此,诚意(Genuine Intention)是交易的首要前提。
为什么说诚意是交易的首要前提呢?大家知道,从法律上讲,构成合约的四个要素是:第一,合约各方的行为能力;第二,合法标的;第三,考量;第四,共同签署的协议。
即使房地产交易购销协议完美无瑕,若当事人没有诚意或缺乏诚意,交易仍无法完成。
对买方而言,若无诚意,任何与己有利的保护性法律条款都会构成毁约的依据。
例如有关按揭贷款的审批,验房报告中描述的些微问题(不构成影响房地产价值)等为由,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
对卖方而言,若无诚意,买方任何出价及附加条件均可构成合约无法签署的理由。
在商言商,俗话说“人不为己,天铢地灭”,本性所为也。
正如基督教义所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
即便如此,人仅为己,天地不容。
任何交易都是买卖双方在有诚意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相互妥协,合作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促成的结果。
因此,任何交易过程,不仅要考量自己的事,也要考量别人的事。
正因为如此,买卖双方不仅要依法保护各自的利益,而且也要防止损害对方和任何第三方利益。
共同遵守市场交易原则和商业规则,不仅要捍卫权利,同时承担响应的责任和义务,合理合法地进行商业交易活动。
否则,商业欺诈和道德风险在所难免。
虽然说,兵不厌诈,商不厌利。
即使做不到互利共赢,人己两利,至少也不能损人利己。
这样的道德底线是每一个负责任的市场参与者都应当持守得的。
本文实属个人看法,不构成任何合约依据。
如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MAX运亨地产经纪公司销售代表,徐华飞博士,咨询热线电话:416-886-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