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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难民案上诉昨日遭联邦法院驳回

文章发布时间:February 4, 2004

在加拿大提出难民申请被拒的中国大陆远华走私案要犯赖昌星,其上诉昨 (3) 日遭大法官驳回,联邦法院审判庭维持移民暨难民局裁审庭拒绝其难民申请的裁决。

赖氏今后是否能继续上诉,尚在未定之天。

联邦法院审讯庭昨日下午公布大法官麦凯对赖昌星上诉案于去年 7 月 14 至 18 日聆讯的裁决理由,长共 30 页。

大法官写道,移民暨难民局裁审庭裁决认为,赖氏全家五人的难民申请均不符合公约难民的定义。

他认为,该庭此一裁定得到相关证据的合理支持,因此不需要法庭进行干预。

2002 年 6 月 21 日,受理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公布裁决,拒绝赖昌星全家五人申请,赖昌星本人和妻子曾明娜亦遭拘捕,一周后交保获释。

大法官昨日公布的上诉裁决,维持移民暨难民局的该项裁定。

赖昌星是中国大陆和加拿大政府都希望递解回大陆的案犯,他在 2000 年夏季提出的难民申请,导致他成为加国有史以来最复杂、最冗长的难民聆讯案的当事人。

赖昌星和反对方加国移民部,双方于 2001 年 7 月 3 日开始出席移民暨难民局聆讯,在持续 4 个月、实际花了整整 49 天的聆讯期间先后共传唤了 20 余名证人,提出逾 60 册证据。

在聆讯结束阶段,两造分别向裁审庭提交了 350 页以及 226 页书面陈词。

赖昌星以“政治意见”及“社会群体成员”两项理由申请庇护。

赖昌星声称他是大陆政治斗争牺牲品,惧怕回大陆后将被处死。

加国移民部确信,赖昌星夫妇是中国大陆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罪犯,而非政治罪犯。

其所犯罪行包括走私、逃税、贿赂和诈欺,仅走私和假转口贸易两项就分别获利 70 亿及 530 亿港元,移民部称他们逃税额高达 300 亿港元。

移民部认为,赖昌星犯罪动机只是赚钱,与推翻政府等政治目的无关,因此请求裁审庭拒绝给予赖昌星庇护,加方并相信中国将信守赖昌星回国后不予处死的承诺。

大法官麦凯在昨日公布的上诉案裁决中写道,移民暨难民局结论认为,此案所涉走私和贿赂活动非关政治罪行,而本庭亦认为不存在对此结论加以干预的法理。

赖昌星与妻子曾明娜和 3 名子女于 1999 年 8 月 14 日由香港飞抵温哥华,2000 年 6 月提出难民申请。

同年 11 月 23 日,赖昌星与曾明娜分别在安省尼亚加拉瀑布市酒店和本拿比家中遭皇家骑警拘捕,移民部提出的理由是他们会潜逃。

(杨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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