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各省就业中心,已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正式改称人力资源中心(Human Resources Centres of Canada),而实施已久的失业保险金计划也改称就业保险制度(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新制度于七月一日开始,分两阶段进行。
在新制度下,所有由七月一日以后递交的申请,一律按新法执行。
申请资格: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于申请前的一年内曾工作十二至二十个星期(依照各地区不同的失业率作弹性修改)。
而以下情况的出现,则最少要曾工作达二十六个星期:1.申请人第一份工作2.申请人曾停止工作达两年或以上3.申请人的第一份工作或重返的工作少于十四星期申请就医、分娩或育婴各项保险金的申请人则仍需工作二十个星期。
保险金额:申请人可领取平均投保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五,最高不超过每星期四百一十三元。
每星期赚取三百七十五元或以下而需供养子女的申请人则可领取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