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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国婚前签财产协议实际意义并不大

文章发布时间:May 19, 2003

结婚的加拿大人中有三分之一左右会以离婚收场,所以有些人未雨绸缪签订婚前契约,以免人财两失,这种协议通常是由步向圣坛或结婚登记处的较富有一方发起。

如果你有意签订婚前合约,多伦多DICKSON,MACGREGOR,APPELL律师行的科恩(SHARON COHEN)愿意提供免费建议,那就是不必多此一举。

事实上,她花不少时间向客户保证法律已有足够保障,让他们打消原意。

从事婚姻顾问工作达三十年的史铁普福(JOHN STAPLEFORD)指出,婚前合约反应出这个时代的自我中心文化,每个人都只注意自己,要求则无止境。

他的客户的问题有不少涉及金钱,但他认为婚姻问题基本上是双方准备不充分就迈入长期关系。

彼此不了解,也没有解决问题的技巧。

科恩说,万一要离婚,现有法律会保护富有的一方。

例如安省规定,结婚后又分手时,是以分手日时所有资产减掉负债,再减掉结婚前的资产后才分配。

所以大部份人并不需要婚前合约保障自己的原先资产,即使是再婚也不例外。

不过她补充说,有些人的确需要婚前合约。

例如财力自给自足的人希望孩子在他们离婚或死亡后不会产生纷争,就可以用婚姻合约表明财产分离,避免别人打对方财产的主意。

也有较困难而会引发敌意的婚前合约,但科恩建议嫁娶双方各自雇用熟悉家庭法的专家,共同签订谅解书,规定要谈判协议条件的行为准则。

因为在结婚前就谈论一旦关系破裂如何分产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四个人共聚一堂讨论,比找律师写好合约,再丢给对方而引起争吵好得多。

她同时补充,双方财力悬殊也是难以处理的问题。

有些人以为婚姻合约并无大学问,事实上却是牵涉前景及情绪都不确定的复杂问题。

她也不赞成人们自己拟定婚姻合约说,如没有独立的法律建议,那样的协议会一文不值,还不如省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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