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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新监督法商店减价必须使用原价

文章发布时间:June 16, 2003

一间全国性连锁性服装店,因为不实标价,被联邦监管部门判罚一百万元的巨款。

这间专售年轻少女时装的Suzy Shier,据称是在减价时,提出不实的“原价”,误导顾客以为自己占了更大便宜,因而被联邦商业竞争局判罚。

而这间总部设在满地可的公司同意以一百万元“和解”,这样可以不必承认“有罪”。

这是联邦的新监督法自 1999 年通过以来,第一宗罚款案。

联邦商业竞争监管局指出,加拿大西尔斯(Sears)也被人投诉,谓其轮胎价格之原价被暗中提高,正在接受调查中。

该局副主席雷蒙·皮尔斯指出,如果将原价提高,就是误导顾客减价幅度。

这牵涉到究竟什么时候才算是真的减价的问题。

皮尔斯没有明说,其他很多商店是否都在这样做,他只说,当局知道是有一些零售商也在这样做。

零售商都有这个倾向,在减价时将原价提高,制造减价幅度较原有的为多之印象。

政府规定之“原价”,必须是确实曾经以该价格出售出大部份商品之价格。

而不是商店订出的最初价格、但却从未以该价格出售过商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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