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日报 10 月 14 日刊出“大多区新屋拖延交屋严重”一文,在读者中引起反响。
不少人希望本报能更详细介绍相关的法例条文,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为此,记者采访了梁士钧律师,请他就有关的问题作一些解释。
梁士钧说,不少华人买家并不知道自己购了新屋之后,如果没有准时交屋,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
不过,对于赔偿金的支付政府有细致的规定。
他介绍说,根据安省政府法定的新屋保计划,一般买家在与地产商签署新屋买卖合约时,普遍会获得附在合约一起的针对延迟交屋之规定。
这份规定会清楚写明:如建商无法如期交屋而延迟超过 15 日以上,建商需在原订交屋日的 65 天以前通知买主而不需负赔偿责任。
如果交屋延期在 15日以内、5 日以上,则建商需在原订交屋日的 35 天以前通知业主而不需负赔偿责任。
但是,倘若建商在原订交屋日 5 天内延迟交屋,即使未事先通知也不需赔偿。
依政府的规定,建商只要遵守上述事先通知之责任,则有总共 120 天内无限次延期之权利而不需赔偿;也就是说,延迟交屋只要不超过 120 天,都算是合理的。
梁士钧表示,建商在 120 天之后如仍然无法交屋,则买方有权在原订交屋日 121 天至 130 天内,以书面通知建商终止买卖契约。
建商必须归还所有押金即其利息。
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 121 至 130 天之内书面通知建商终止买卖契约,则建商又多了 120 天延期的权利,即建商这时共有 240 天的“合理”延迟交屋时期了。
那么买家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获得赔偿金呢?梁士钓表示,根据政府的规定,只有建商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尽通知买家之责任,买方可向新屋保险计划公司申请赔偿其经济损失,其上限为每天 100 元,总共不超过5000元。
但是,此项规定仅针对一般新建独立屋的买家。
如果买的新房是共管式公寓(Condos),则买卖合约中多附有条款允许建商延迟交屋一年半至三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