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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背后原因

文章发布时间:March 14, 2007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今天做客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

在访谈中,倪寿明说,对于遣返赖昌星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倪寿明表示,赖昌星这个问题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引起了方方面面的议论。

关于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平的问题,应该这么看:包括加拿大在内,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在这些国家看来,死刑这一刑罚过于残酷了。

如果一个嫌疑犯被遣返到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并且被判处死刑,对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疑犯可能导致最终对被遣返人员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就会要求对方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

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那么遣返要求一般就会被拒绝了。

倪寿明指出,因此,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遣返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作出承诺,实行遣返;要么拒绝承诺,放弃遣返。

中国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正是面临着这样一种情况。

中方作出承诺,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唯一正确的选择,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疑犯最好的做法。

倪寿明指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权衡利弊以后作出的正确选择。

这种案件不能与没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简单进行比较,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应该说没有关系。

另外,关于案件未经审判就作出不判处死刑这样一种承诺,是不是超越了司法程序之嫌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看:第一,遣返活动当然发生在审判之前,因此不能以案件未经审判来质疑遣返中量刑承诺的合法性。

第二,包括量刑承诺在内的遣返活动,法律上也规定了必要的程序。

包括量刑承诺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对外表达,但是,也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应该说,国家遣返赖昌星的一切活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因此,对于遣返赖昌星作出量刑承诺,并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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