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拥有私人用途的资产,在转售时可能会产生资产增值。
这些资产主要目的是作为自己或家人享受之用。
在计算增值或亏损时税务条例有特别的指定。
主要住宅
每一个家庭,包括两夫妇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可以拥有一所主要住宅(Principal Residence),在转售时的资产增值可以豁免要申报作收入。
拥有超过一所自住物业的家庭,可以自行每年选择其中一所作为主要住宅。
若果自住物业转为出租物业,只要符合指定条例,可以在出租期间最多四年作为主要住宅。
税务条例有指定方程式计算可免申报作收入的资产增值部份。
指定个人资产(Listed Personal Property)
指定个人资产包括美术作品、珠宝、稀有书籍、邮票及金币、所有其他作为私人用途的资产泛称为个人用途资产(Personal-use Property)。
除了指定个人资产,所有个人用途资产的资产亏损都不能申报。
但是资产增值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申报作收入。
在计算所有私人用途资产所产生的资产增值时,成本及售价均以最少一千元计算。
因此,一件家具成本六百元,转售时得九百元,由於成本及售价均当作起码一千元,并没有资产增值要申报。
若果转售时得一千二百元,要申报二百元资产增值(成本当作是一千元)。
指定个人资产的亏损
只有指定个人资产的亏损可以申报,但是限制很多。
亏损只可以抵销其他指定个人资产的增值,若果不能在同一年抵销、亏损亦只能抵销未来七年或过去三年指定个人资产产生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