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
加拿大税则把所有商品分类为A、B、C三大类(Scheduce)。
A类是应税或免税商品,这里面又分为12组(Group),组以下设立税则号(Tarirff Items);
B类是供国内消费的退税商品;
C类是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在加拿大税则的卷首部分,对税则中的一些术语作了一些规定和解释。
如对合金的金属组成百分比,对钢铁制品“热轧”或“冷轧”,人造纤维、橡胶等的运用范围,板材,薄材,带材、线材的几何尺寸都作了具体规定和概括性说明。
此外还附有关税税则商品索引,这个索引是按英文字母顺序来编排商品名称的,有的在商品主干词下面还按性能用途等细分了条目,以便查阅之用。
加拿大关税税则比较复杂,加拿大海关当局正努力改变这一现状。
关税的种类
一.进口税
以往的进口税
加拿大70年代关税制度由四套不同类型的关税税率组成:英联邦特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一般关税、一般特惠关税。
1.英联邦特惠关税 这是对从英联邦各国进口的商品提供的优惠税率。
由于英国和爱尔兰加入了西欧共同体,到1977年同最惠国关税拉平,以及对部分发展中国家又提供一般特惠关税待遇,所以该项关税已无实际意义。
2.最惠国关税 它比英联邦特忌关税税率高,而比一般关税税率低,它适用于与加拿大有贸易阶定的国家的出回。
自加、美贸易办定生效起实行。
该种税率已作过多次削减。
3.一般关税 它适用于既非英联邦成员国,又同加拿大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对加拿大出口的商品。
这种税率运用范围很校
4.一般特惠关税 这是1974年7月1日起,对一系列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套新税率。
它比英联邦特惠关税还略低,比最惠国待遇关税低1/3。
它适用于从指定受益的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大多数制成品和半成品,但纺织品进口例外。
当时加拿大的关税率在西方工业国家中属于中等水平。
原料、食品进口一般免税,制造业产品按加工程度征税,加工程度提高,关税也提高。
纺织品的低关税税率为27.5%。
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关税一般还比平均水平高。
现行的进口关税
1.普通关税 即70年代的一般关税,适用范围没有变。
此类关税税率是加拿大对进口货物征收的最高关税税率。
2.最惠国关税 它适用于关贸总协定(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及与加拿大签有贸易协定的非英联邦国家,但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欲将其产品销注加拿大,该国必须负担了50%以上的制造成本。
该税税率高于英联邦优惠关税,而低于普通关税税率。
3.普遍优惠关税 它是目前加拿大最低的关税。
1980年,加拿大也给中国以普遍优惠关税待遇。
加拿大《关税法》规定,产品的原产地是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该产品才能按普遍优惠税率交纳关税。
所以,货物进入加拿大市场时,为了证明其原产地确实是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进口商须向加拿大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
普遍优惠关税税率低于英国优惠关税及最惠国关税税率的1/3。
4.联邦销售税 它是按进口商品的完税值而征收的,即按进口商品价值加上关税总额征收。
目前,加拿大征收的进口商品销售税税率一般为进口商品完税值的12%,有的商品(如建筑材料〕则为8%。
还有些商品可以免征此税,如用于制造和加工的机器设备,农、林业设备,某些种类的服装和鞋,重型卡车及食品等,可以免征联邦销售税。
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从1993年1月1日起已分六年调降纺织品关税。
具体规定是,将纤维、纱、布的关税每年降低1.5%。
加拿大纤维、纱、布关税在未调降之前的平均关税税率分别是8%、13%和18~25%,而降低关税的方式是每年调降1.5%,其中纤维的最惠国关税上限降至5%,纱的最惠国关税率上限降至10%,布的最惠国关税率上限降至16%,预定在6年内,亦即最晚到1998年1月1日,可将纤维的税率降至5%,纱降至10%、布降至16%。
加拿大降低纺织品关税,是为了使关税税率降至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相当的水平。
调降关税后,将使加拿大成衣和纺织业者更具有竞争力。
关税的征收方法
加拿大征收关税的方法是采用从价税,即按进口商品的交易价值征收。
所谓货物交易价值,通常为发票价格,进口商将以此价格向政府纳税。
按照《关税法》的规定,如果发票价格有出入,不能作为交易值,可以使用其他估价方法:
1.相同货物的交易值;
2.相似货物的交易值;
3.推论价值(从转售价格向后推论);
4.计算价值(从生产成本向前推算)。
在使用这四种方法时,必须按顺序进行。
即只有在上一种方法不能适用时,才可以考虑用下一种方法。
但是,进口商可以要求将最后两种方法颠倒次序使用。
1988年,加拿大采用了新的进口货物分类制度,即“统一制度”。
统一制度系按照货物基本的内在的特性进行分类,而不是按用途对货物进行分类。
在关税税目表中,所有货物按种类编号并注明其关税税率,加拿大海关则依此予以征收。
二.惩罚性关税
这是一种临时性的的关税,当某个国有的出口产品以不公平的手段输入加拿大而使加拿大国内相同工业受到重大损害时,加拿大政府会宣布对这些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1993年1月29日加拿大宣称正初步决定将德国、法国、意大利、新西兰、英国和美国列为向加拿大倾销钢铁产品的国家,并拟对这些国家征收惩罚性关税。
三.反倾销税
倾销的认定 进曰货物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加拿大市场,并使加拿大相同产品的生产受到实质性损害时,该进口产品即构成倾销。
1.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1)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商在竞争条件下将货物在其国内市场上售给相当于外国进口商的购买人时所提供的价格,即出口国国内布场价格。
如果这种方法不能确定正常价值时,则采用下一种方法。
(2)结构价格,或称推定价格。
正常价值由货物的生产成本,行政管理费用、利润三者的总和构成。
如果出口商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上述所需情况,可采用出口国或第三国相同货物的价格夹确定正常价值。
(3)第三国市场价格,加拿大在确定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是以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输入加拿大市场的市场价格进行比照而得出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系指出口商输往加拿大货物的出口售价,或是加拿大购买或同意购买的货物价格。
两个价格以低者为淮。
但是,《特殊进口措施法》规定,出口商的销售价格或进口商的购买价格均须扣除以下费用;
(1)货物运往加拿大的各种费用;
(2)依法在加拿大交纳的关税和其他税收;
(3)由于货物进曰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做了以上各项扣除之后的价格才是本法所指的出口价格。
如果出口商与进口商有联合行为,税务部主管海关的副部长(以下简称副部长)可以认定用上述方法确定的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可参照进口商将进口货物转卖给与其无关联的加拿大购买者的售价来确定出口价格。
但是这种售价要扣除掉运往加拿大时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及关税和其他税收外,还须扣赊进口商在加拿大转售的利润、管理及销售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按照上述方法得到货物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后,副部长便确定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倾销。
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构成倾销。
确定实质性损害的标准 进口货物对加拿大生产形成实质性损害的判断标准是:
1.加拿大相同货物生产商既定生产计划的实施受到阻碍;
2.加拿大相同货物生产商损失订货、市场和利润;
3.加拿大相同货物生产商的就业人员减少;
4.加拿大相同旨物生产商的开工率下降;
5.加拿大相同货物生产商的库存增加。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根据以上五条判断标准裁定进口货物对加拿大生产已经、正在或将来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以此确定进口货物是在进行倾销。
以上对倾销的认定及对损害的确定标准二者之间要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进口货物以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给加拿大相同货物的生产已经、工在或将来可能造成的实质性损害的事实存在,这样才能最终认定倾销行为存在,从而可以决定对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
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能向国际贸易注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加拿大相同货物生产状况不良不是由于倾销货物所致,而是因为加拿大的基本经济形势,国内生产着之间的激烈竞争或其产品质量低下,推销不利等原因造成的,只要这些原因成立,即倾销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
反倾销调查由税务部主管海关的副部长和国际贸易法庭负责。
副部民负责确定进口货物的正常价值,国际贸易法庭主要就损害事实作出裁决。
1.发起调查
加拿大相同产品生产者认为进口货物属于倾销,可以向副部长提出反倾销申诉,有关生产者或制造商协会也可以代表它的会员提出申诉。
在收到生产者或者协会的申诉后,如副部长认为确属倾销,即发起反倾销调查。
如认为没有倾销证据,便终结此案。
如副部长认为尽管有倾销,但没有对加拿大相同产品的生产造成损害,那么副部长或者终结此案,或者将此案提交国际贸易法庭。
如果法庭认为倾销未损害加拿大的生产,副部长便终结此案;如果法庭认为倾销危害了加拿大相同产品的生产,副部长便决定发起反倾销调查。
方法是通过函电和登门访问有关进口商、出口商和制造商,进行调查。
2.初步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副部长作出倾销或终止调查的初步裁定。
如果调查证实进口货物确属倾销,副部长便作出倾销的初步裁定,可将该裁定提交国际贸易法庭。
从副部长初步决定之日起到国际贸易法庭作出裁决期间,进口商须交纳相当于倾销幅度的临时反倾销税。
3.最后裁定
在初步裁定之后的90天内,税务部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和调查,进一步确定倾销幅度及应征税率,副部长据此作出最后裁定,并将该裁定提交国际贸易法庭。
4.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
国际贸易法庭接到副部长的最后裁定通知后,必须在30天内就倾销对加拿大生产的损害问题举行听证会,作出裁决,并将裁决通知副部长。
如果法庭作出无损害裁决,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数退还,此案即告终结。
如果国际贸易法庭裁定进口货物的倾销对加拿大同类产品的生产已经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便作出倾销的裁决。
反倾销税则据此进行征收。
征收的数额相当于倾销幅度。
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则根据最后裁定的反倾销税税额,多退少补。
四.反补贴税
根据加拿大《特殊进口措施法》的规定,确定补贴对加拿大相同产品的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标准及反补贴调查程序基本与反倾销相同。
反补贴税的税额相当于该进口产品接受补贴的金额。
注意事项:
进口的路程 进口的路程是决定关税税率的主要因素。
例如,澳大利亚产品经过美国进口时,就不能享受英联邦商品特别优惠税率。
因此要十分重视进口的路程。
包装费和保险费 进口商所支付的包装费和保险费,是认定关税和区别交易价格的依据。
而包装费要征收关税,保险费则不征收关税。
国际贸易区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加拿大设立了国际贸易区(自由贸易区),该贸易区为生产、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一切物品,均实行免税制度。
保税仓库 法律规定,以转口贸易为目的而保管在保税仓库内的国内不消费的物品,免征关税和销售税。
临时性进口 法律规定,对于临时性进口的物品,有时也享受返还关税的优惠措施。
引进机械计划 加拿大制定这个计划的目的,是想使加拿大企业用最低成本引进最先进的设备。
在加拿大,进口合适设备虽可享受免纳关税的优惠措施,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者必须提供确定的类型:申请书在通关日期后90日内受理;设备由销售者申请购买时要如实反映销售给使用者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