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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时,未披露未成年孩子的存在,该怎么办?

文章发布时间:February 22, 2006

钱律师:

您好!

我有一个问题需要咨询:我的女儿2004年8月份出生,而我和我太太的技术移民VISA在2004年10月底下来。

我们没有向使馆报告有一个女儿,就已经先登陆了。

我女儿以后还可不可以办理家庭团聚?

殷盼答复!谢谢!

读者:陈先生

钱路律师答复:

陈先生,您好!

您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情况。

你们的情况是,你们不仅没有向使馆报告有一个女儿,而且在登陆的时候,也没有向海关的移民官披露这个孩子的存在。

根据新《移民法实施细则》117(9)(d)的明确规定,凡是在你们提出移民申请的时候没有申报的孩子,今后都不能再算做是你们的孩子,因而,就不能再担保他来移民。

再进一步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不仅你们的孩子的移民申请,就是连你们的本人身份,因为你们的这个孩子没有申报,所以,都是不合法的。

由于你们在移民报到时,没有申报孩子的存在这一事实,所以,按严格的法律规定,你们自己本人的移民身份都是可以被吊销的。

当然,从实践上来看,移民部再追究你们的身份的问题的可能性并不大。

他们的通常做法是,对你们作一次interview,弄清为什么没有申报孩子的事实后,移民官会告诉你们,移民部不再追究你们的身份是否合法的问题(当然,前提是你们已经在加拿大稳定生活了)。

但是,他也会告诉你们,根据《移民法实施细则》117(9)(d)的规定,你们的孩子是不能再由你们担保他来加拿大移民了。

移民官的这一通常做法,是按照移民部的一条统一政策,对法律作的机械解释。

而移民部的这一政策,已经在法院里经历了很多的挑战。

当然,大多数案子是移民部胜诉。

但是2005年7月,在联邦法院的一个案子(Fuente v. MCI)中,法官Shore说,这一政策不能适用于你们申请递出后,但是在你们登陆报到前,所发生的情况。

如果你们的孩子是在你们申请递出后,但在你们登陆报到前所出生,则这条《移民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就不应该适用。

法官的理由是,《移民法实施细则》117(9)(d)的规定,只是涉及到当事人在“提出移民申请的时候”没有申报的孩子,但是,没有涉及到“提出移民申请的之后”,“登陆报到之前”这段时间出生的的孩子。

法官认为,在这段时间内出生的孩子的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

因而,他说,只要是”at the time of your immigration application”,这个孩子还没有出生,那么,按法律条款的严格解读,按词典上对于”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的词的解释,这个孩子在那个时候还没有成为你们的家庭成员。

所以,可以不用申报(也无法申报,因为还没有出生)。

我把这个判决附在本信后,供你们参考。

所以,你们可能还有希望担保这个孩子来移民。

但是,我还是要提醒您,虽然我们手里有了这个案子,移民部可能不一定会同意这个法官的判决。

因为,你从Fuente这个案子的判词中可以看到,Shore法官也明白,联邦法院的其他一些法官的判词,与他对法律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所以,他花了很多力气来解释,为什么他可以不遵守前例,而另外作出与其他法官不同的判决。

可以预计,这个问题,在联邦法院里还会有一些曲折。

甚至可能要等有联邦上诉法院对此问题的判决,才能最后定案。

结论,你们现在首先应该向移民部做必要的通报,将你们自己的身份搞定了,然后,可以考虑提出女儿的家庭团聚的移民申请。

钱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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