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雇,可以是以有限公司形式,自己在公司内是股东也是雇员;也可以是只用商业注册而没有有限公司之法人个体。
在加国所奉行之普通法内,自雇只是用个人名义或一般商业注册而已,是没有有限公司之法人个体。
在税务之角度,自雇是随纳税人本身之个人税基着眼,所以一般之自雇人士,也只可用个人名义申报自雇收入。
跟有限公司之形式不同,自雇者是以自己之身分又或者一个商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从普通法之角度里看,自雇者是没有产生另一法人个体。
由于自雇是从事商业活动,所以在税务策划方面也存在很多减税空间,这是跟受雇者之最大分别。
正因为这种原因,纳税人大都想利用自雇身分来获得更多税务扣减。
这些减税空间,包括各种有关开支如汽车使用费、餐饮交际费,及各种在生意上之支出。
在加国之税务历史上,自雇与受雇没有一个很清晰之定义,所以也累积了很多有关案例,法庭也没有一致立场。
自雇者若从数个或很多个之商业媒体内赚取收入,这自雇定义便较容易分野,但当自雇者之收入绝大部分或仅从一商业媒体内赚取回来的话,这分野便较困难;例如A君是一名电脑程式员,他跟ABC公司有一合约,替ABC公司发展一程式软件,A君大部分时间都是在自己家居写字楼内做软件发展工作,他只是定期到ABC公司开会谈论软件发展事项;这例子很明显A君只从一间公司内赚取自雇收入,那A君是否可以界定自己是自雇身份又或者是受雇者呢?我的答案是没有绝对是或不是,要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受雇人士:定时上班
由于在税例内,没有自雇及受雇者之定义,税务部根据多年之案例及普通法之原则,大致订立一套分别自雇与受雇者之守则,我在这里列出,好让大家作一参考。
一般受雇人士,根据税务部之立场是:
1 要每日定时上班替雇主工作;
2 每天上班时间都要向公司汇报;
3 受到公司之指引去工作;
4 享有公司之一般受雇雇员之福利;
5 使用公司之文仪器材或工具及在公司内有一固定之办公地方;
自雇人士:行动自由
若是自雇者,在税务部眼中,他们是要:
1 跟公司有协议工作达标之标准,但没有任何承诺要在何时何日工作及工作时间;
2 不需要受到公司之指引去办事,只需要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度;
3 没有享有一般公司受雇员工的福利;
4 用自己提供之文仪器具或工具及在公司内没有办公地方;
5 替多过一间公司以上提供商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