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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金融体系是什么样子的?

文章发布时间:June 18, 2017

概 述

现在加拿大金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即加拿大银行为核心,并由特许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抵押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私人退休基金、互助基金等组成,其中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是加拿大的四大金融支柱。

根据1993年的统计,加拿大的金融资产总值中银行约占35%、私人退休基金约占17%,人寿保险公司占12%,信托公司占9%,互助基金占6%,信用合作社占6%,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共占15%

根据《1980年银行法》的规定,加拿大特许银行被分成两类,即现在所说的“第一类银行”和“第二类银行”。

第一类银行”的股权大部分为加拿大人持有,而且股权非常分散,没有哪一个股东(不管是个人,公司或者有关联的一群股东),可以拥有“第一类银行”股权的10%以上。

虽然非加拿大居民也可以拥有“第一类银行”的股权,但其股权持有比重不得超过25%。

目前加拿大“第一类银行”共有7家,它们是加拿大皇家银行、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蒙特利尔银行、丰业银行、多伦多自治领银行、加拿大国民银行和加拿大劳伦什银行。

加拿大“第二类银行”的股权可以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

实际上目前的“第二类银行”大多是外国银行的分行。

加拿大现有“第二类银行”数有50多家,其中包括1992年开设的加拿大中国银行。

银行体系的特点

加拿大与美国相比,其银行体系的最突出特点是,有一套英国式的高度集中的庞大分支行体系。

这种体系与美国现行高度分散的单一机构的银行体系截然不同。

尽管在上个世纪30年代加拿大曾通过《自由银行法》,试图建立美国式的单一机构银行,但是实践表明加拿大银行业更倾向于英国式的银行经营原则和银行体系。

这是因为加拿大地广人稀,居民集中区较少,使得广设单一结构的银行很不经济;而且早期加拿大基础经济产业是农业、林业、木材加工业等,这类经济活动和资金需求都具有高度的季节性,因此银行分支体系可以在广大地区之间进行资金的余缺调剂。

总之,加拿大全国性网络银行体系的历史进程己大大促进了加拿大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团结与统一,同时也为全国各地的居民提供了各种日新月异的金融服务。

加拿大全国现有近7600家银行分行,为1600个社区服务,是世界上人口与银行分行比率最低的国家。

除了银行分行之外,加拿大全国各地还有1.3万多台自动柜员机,这便进一步确保了 偏远地区居民也可以得到完善的银行服务。

银行体系的支付系统

加拿大国内支付系统的核心是由银行分行组成的,它是世界上最快捷、最可靠的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之一。

目前,加拿大全国有8个清算点,每个清算点负责确定区内每家银行分行每天结算下来的帐款总额,然后传达到首都渥太华的中央银行。

加拿大中央银行便在第二天下午3:00以前调整好每家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清算帐目。

每家银行可以按需要向中央银行存款或提款。

每个工作日以这种方式结算的帐户往来超过800万宗。

1993年通过这种系统支付的数额达20万亿加拿大元。

全国金融监管机构

加拿大金融业的管理和调控由金融管理局负责,此外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存款保证人)和加拿大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均负责对加拿大的金融业监管。

而财政部长负责的金融机构监督办事处具有广泛的权力。

据此,一个统一的全国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了。

金融机构监管办事处是财政部的一个机构,它负责检查和监督注册银行和加拿大支行协会的活动,以使注册银行能遵守银行法的各项条款。

加拿大中央银行,即加拿大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是银行最后贷款人。

加拿大银行规定注册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规定它向注册银行贷款利率,必要时向注册银行进行道义劝说。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是对注册银行和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险,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通过严密的银行法和上述三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使得加拿大银行业经营长期以来一直非常稳剑

金融法规的政策

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以及越来越激烈的价格与非价格竞争的出现,加拿大的金融管理法规自70年代后期开始发生变化。

到1982年,加拿大金融管理法规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这样,经过长达10年的全国性辩论,国会终于通过了监管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服务及信用合作社的各项联邦新法案。

这些金融管理法规的主要变化包括:自1987年开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在证券业内收购或成立附属公司。

金融机构通过这种附属公司的形式就可以提供各种各样的股票和债券的包销服务,以及获得长期以来只能由投资代理提供的所有辅助性服务。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加拿大丰业银行于1988年收购了历史悠久的丰业证券公司;加拿大皇家银行收购了加拿大最大的投资公司多美年证券公司。

自1992年以后,保险公司、抵押贷款公司和信托公司,均可享有提供个人及商业贷款方面的业务权限。

就银行业而言也增加了新的经营范围,银行可以直接提供投资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服务。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抵押贷款公司以及银行,均可在对方的行业内收购或者成立附属公司。

此外,这些机构也有权提供互助基金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及其他各种商业信息服务。

例如许多银行已为个人投资者设立了多种多样的互助基金。

先前金融四大支柱行业也可以在财政部批准下,在对方的行业内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银行不再被要求一定要在中央银行存放一定比例的无息现金储备,这样有助于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在同样的竞争起跑线上,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来不受这个规定的制约。

加拿大金融体系内一些本来壁垒分明的部分,现在大体上已可以通过有明确区分的附属公司互相跨越。

这个改革的中心目标,是要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和鼓励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业可经营一切金融服务业;实际上银行业仍要受到不少的限制,例如银行不能随意通过分行网络直接提供保险服务,也不能随意提供汽车和个人住宅租赁服务。

1992年加拿大《金融改革法》通过之后,加拿大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银行业的竞争环境大为改善,享受金融服务的客户得益更大。

中央银行体系

加拿大与其他发达工业国家一样设有中央银行,即加拿大银行,它是加拿大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

中央银行的任务是:发行货币,控制货币供应;充当政府的财务代理人;成为银行的银行,起到最终贷款人的作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用以达到国内和对外的各项宏观经济目标。

加拿大银行的创建

加拿大银行创建于1935年3月11日,与发达的工业国家相比,加拿大银行成立很晚。

英国中央银行即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比加拿大银行要早250多年;美国中央银行即联邦储备体系建立于1913年,比加拿大银行的创立早22年。

为什么加拿大中央银行创建如此晚呢?这与加拿大高度集中的分支机构的银行体系有关。

在加拿大银行成立前的100年内,加拿大的注册银行发行钞票,各注册银行钞票发行管理得比较好,并且富有弹性,能满足公众的需要以及季节性和意外性的需要。

在加拿大注册的银行中,许多大的注册银行均设有分布全国的分支网络,来充当政府财务代理人的角色。

蒙特利尔银行长时期一直是经营政府帐户的银行。

1900年加拿大《银行法》修正案授权加拿大银行家胁会经营全国的票据清算业务,并由此成立票据清算所。

1914年加拿大国会通过的金融法案又从法律上规定了注册银行可以向财政部请求证券贴现,财政部可以透过贴现窗口问注册银行提供贷款。

这样,财政部便成为银行体系中的最终贷款人。

由此可见,在加拿大银行成立之前,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已被财政部和大的注册银行所履行,所以在长时间里加拿大没有建立中央银行的紧迫感。

加拿大在1935年能够创建中央银行,与当时的总理贝奈特积极倡导有关。

1934年贝奈特总理在国会发表咨文指出,由于1931年英国放弃金本位,使得加拿大与英国之间没有直接的清算国际收支的正常途径,唯一的渠道是通过纽约来进行清算,这样加元的汇率要由纽约市场夹决定,因此贝奈特总理下决心要在加拿大建立中央银行。

他当时要创建中央银行的理由主要是为了清理国际收支帐户,也就是说贝奈特总理倡议成立中央银行的出发点,仅是中央银行的对外职能,他当时没有指出中央银行的国内职能。

1933年贝奈特总理任命以英国麦克米伦勋爵为首的皇家委员会,来研究加拿大设立中央银行的可行性。

麦克米伦委员会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完成了任务,并向加拿大政府提出设立中央银行的报告。

经过国会讨论和立法,加拿大中央银行即加拿大银行终于在1935年3月正式成立。

加拿大银行是参照英格兰银行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它与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不同。

它的成立标志着加拿大金融制度步入了重要的发展阶段。

加拿大银行的地位

1.加拿大银行为国家所有

加拿大银行成立时是私营的,股东们选出中央银行的董事会。

后来加拿大政府考虑到象中央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不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宗旨,而应以使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为目标,故而决定对加拿大银行进行改造。

1935年底加拿大政府修改了中央银行法,决定增发加拿大银行股票并由政府购买,以便使加拿大政府持有51%的股权,从而使加拿大银行变成了公私合营、政府控制半数以上股份的机构。

1938年加拿大政府又把中央银行全部的私人股份转让成政府所有,最后达到了把加拿大中央银行国有化的目的。

2.加拿大银行受制于联邦政府

从理论上来说加拿大银行是独立于联邦政府的,但中央银行的政策实际上是反映联邦政府的意志的。

加拿大中央银行要制定金融政策时必须与联邦政府密切合作,因为根据法律联邦政府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要定期会晤,就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一般性的经济政策进行磋商,必要时还要到议会上进行辩论。

当两人对某些政策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时,最后决定权是财政部长,财政部长有权向中央银行行长发出具体的指示。

也就是说,在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财政部长拥有最后决定权,而中央银行行长提出的意见只可作为政策建议。

换句话说,当中央银行行长对财政部长的命令不满时,要么改变王意,要么辞职。

但是,财政部长对中央银行的指示必须是明确的、公开的和有时间性的。

事实上,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都经过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充分协商。

由此可见,加拿大中央银行虽然直接负责货币政策,但是其最终决策权是掌握在政府手中的。

加拿大银行的职能

1.控制纸币和硬币的供应及货币总量的总供给

加拿大银行自成立之日起就接管了政府发行货币的职能,并逐步取消了注册银行发行货币的权力。

到1945年,加拿大注册银行发行钞票的权力全部被取消,加拿大银行成为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者。

2.作为政府的财政代理人

加拿大银行管理政府的现金,还为政府开立存款帐户,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均通过这个帐户。

加拿大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并安排政府新债券的发行和到期债券的还本付息。

中央银行还掌管着政府的外汇基金帐户,同时也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

3.在加拿大支付清算体系中,中央银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并起着综合指导作用。

4.加拿大银行成立后取代财政部成为金融体系的最终贷款人。

注册银行和其他属于加拿大支付协会的成员金融机构在遇到严重的流通手段不足情况时,加拿大银行最终提供必要的贷款,同时加拿大银行还有权在必要时向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贷款。

5.加拿大银行同许多外国中央银行有着相互往来帐户,一些国际性金融机构也在加拿大银行保有存款。

加拿大银行通过加元的买卖来保护本币的稳定并干预外汇市场

加拿大银行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相比有一点突出的不同是,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对于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拥有直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而加拿大银行则没有这种职能。

在加拿大这种职能主要是由金融机构监管办事处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执行。

加拿大银行的机构

根据法律,加拿大银行由董事会进行管理。

董事会的常设机构是执行委员会,这是真正的权力机构,执行委员会成员包括行长、副行长和由董事会选出的2~4名董事以及主管金融事务的联邦财政部副部长组成。

执行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来决定加拿大银行的贴现率等一系列信用政策。

而加拿大中央银行董事会主要由行长、副行长和12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财政部长提名,且须经联邦总督任命方才有效。

行长与副行长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为7年,董事会中其他董事任期为3年。

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没有过失或不端行为不能被撤换,除非通过国会的特别法案或在国会两院联合提议下才能撤换他们。

加拿大银行总行设在首都渥太华,并按照经济区划而不是地理区域在全国设9个分行,他们分别在多伦多、蒙特利尔、温哥尔、卡尔加里、哈里法克斯、莱其那、圣约翰、温尼伯、渥太华。

加拿大银行总部设有证券部、研究部、货币和金融分析部、国际部、银行业务部、公债部、计算机部、审计部、人事部、秘书部、银行房产部等11个部门分管各项业务。

加拿大银行通讯地址:

Bank of Canada
234 Wellington Street
Ottawa,Ontario K1a 0G9
(613)782-8111

加拿大银行的出版物

加拿大银行的出版物有《加拿大银行行长向财政部长的年报》、《加拿大银行概览》月刊、《每周金融统计》以及中央银行研究人员的各种研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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