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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时报:创业,单干还是与人合伙?

文章发布时间:May 30, 2008

加拿大籍华人王先生到温哥华办事,在上海购买了一张上海至加拿大往返机票后,因赶往机场途中车辆抛锚导致误机,没有乘坐预订航班到温哥华,只得改乘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返航时,他想持回程机票登机却遭到拒绝。这家外国航空公司的理由是,根据“国际惯例”,乘客必须按照机票显示的顺序履行,否则机票失效。王先生觉得这有些荒唐可笑——回程的钱都已付了,凭什么不让坐?去年11月 26日,他把航空公司和机票代理公司告至徐汇区法院,要求返还回程票票款。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徐汇区法院,因机票引发的纠纷已有多起。小小的一张机票,往往因涉及乘客不知情或难以接受的“国际惯例”而饱受争议。

审理中,航空公司代理律师陈述,公司出售的上海至温哥华往返机票的正价是2.2万元左右(不含税费),而王先生通过机票代理公司购得的机票连税金在内仅为 1.01万元,是一张附有条件的特价票:不可签转;出发航程不可改期,回程改期须于原定日之前办理,并支付日期、航班变更手续费;不可变更路线;退票只限于全部未使用的机票,且须在首段行程出发24小时前办理,并收取手续费;机票须按出票时的航程顺序使用,一旦未搭乘其中任一航程,其后所有航程视为无效。就是“条件”中的最后一条导致王先生无法登上回程飞机。

代理律师指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决议规则中对于往返机票有着严格的规定,即乘客必须按机票上记载的航程顺序乘坐航班,如果不按顺序使用,机票将不被履行并失效。这对于全球所有航空公司都适用。王先生的误机属“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并非法定的不可抗力。“他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票款。”

对此,王先生辩称:“国外商品在中国销售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被告设置了苛刻的条件明显不符合《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但航空公司并不认可。“机票本身就像一张表格的框架,里面所有内容都是打印上去的,可以允许其他方面的签转,也可以变更。事实上,在中国其他航空公司都存在不能签转、不能更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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