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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时间:June 17, 2008

加拿大最高法院于2008 612 日审结了一起别具意义的离婚上诉案件。

一对B.C. 省夫妇在经历了十二年婚姻后于2003 年分居。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法官判决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其一百七十万的共同财产。节外生枝的是,因为离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享受到的税务优待将转变成纳税义务,并且这一税收上的债务在范围和时间上都不是在做出离婚判决时能够计算或预测的。法官的判决是,这一不确定的债务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因为他们二人都曾因当初的税收优待而受益。

因当事人不服这个关于不确定性债务的判决,官司打到了B.C. 省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对离婚中的不确定性债务则完全是另一番见解。上诉法官认为,基于对B.C. 省《家庭关系法》的理解,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如果债务究竟是多少尚不可知,则法院不能就此下判。

另一方当事人对 B.C. 省上诉法院的这一审理不服,便把诉讼推到了国家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 Bastarache认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解释B.C.省的《家庭关系法》,或者说,《家庭关系法》到底是否排除法院针对不确定性债务(另一说为或然性债务)做出判决。

Bastarache 法官说到,实际生活当中,人们经常使用“家庭债务”一词。这一词语的使用实际上反映了这样一种共识或现实,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不仅共同积累财产,也为了家庭而共同负担债务。婚姻的解体必须公平,而只有兼顾财产分割和债务分割才能保证公平,这是不言自明的常理。

B.C. 省的《家庭财产法》只明确规定了配偶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未明确规定如何分割债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债务问题不予处理。

关于财产分割,《家庭关系法》并未设定期限,更没有规定财产分割后不可以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反倒是该法第66条特别规定法院为了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可以判令离婚的一方向另一方做出补偿性的赔偿。而法院作出“补偿性赔偿”的判决来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本身就意味着财产的最初分割具有“不确定性”。

既然数值并不绝对确定的财产可以分割,那么,不具确定性的债务也应当可以分割。道理和原则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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