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最高法院在推翻安省高级法院的判决时,对预期违约制度作了透彻的分析。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以言语或行动明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昭示其不再受合同约束的意图。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是,合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是不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所有违约行为或现象都构成预期违约呢?不是!判定违约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的一个基本标尺,就是看这一违约行为是否使合同另一方的全部合同利益丧失殆尽。
如果说预期违约这一概念在表述上所强调的是违约方的主观意图,那么,如何看清这一主观意图需要依赖于客观的观察。从某种意义上说,预期违约这一概念或机制不可被滥用。
安省最高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已经确立了客观观察预期违约的具体尺度,即,判断一个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行为是否将导致合同另一方的全部合同利益丧失殆尽,需要分析五个方面的因素:(1)未履行之合同义务占其整个合同义务的比重;(2)相对另一方来说,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3)违约行为屡屡发生的可能性;(4)违约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5)已履行的合同义务与整个合同义务的关系。
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似乎集中关注于上述第四个因素,认为Spirent公司推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行为给Quake公司造成的后果是重大的(Material ),因而Quake公司有权解除与Spirent公司之间的租约。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重大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是可补偿的,并没有达到剥夺合同另一方全部合同利益的程度。如果,2001年6月1日这个租赁开始日期对Quake公司是至关重要的,那末,Quake公司在2001年3月8日被正式告知写字间的交付使用日期可能延至6月22日以后时,应该提出异议,或至少应当向Spirent公司强调6月1日启用写字间的重要性。相反,本案证据表明,从2000年11月开始,Quake公司就已经获悉正处于施工建设的写字楼可能无法按期竣工,可是直到2001年4月19日致函给Spirent公司解除租约,Quake公司都一直未向Spirent公司表达对写字楼如期交付使用的关切,也从未就可能的工程延期程度与Spirent公司进行接洽或交涉。因此,人们有理由得出这样的推论,在2001 年4月19日以前,正在施工建设的写字间的交付日期可能由6月1日推迟至6月下旬这样一个违约现象,并没有严重到Quake公司有权解除租约的程度,并没有严重到剥夺Quake公司全部合同利益的程度。
Quake公司争辩说,写字间延期交付使用的后果是严重的,因为这将迫使Quake公司在6月1日以后“流落街头”。而事实上,Quake公司已经与当时正在租用的写字楼业主达成租期延长三个月的协议。如果Quake公司不是轻率地与Spirent公司解除租约,则Quake公司可就这三个月的额外租金向Spirent公司索偿。这三个月的延续租期,也恰恰能够印证Spirent公司的违约情形并不会导致Quake公司丧失全部合同利益。
通观安省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审判思路,不难发现,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关心一个问题,即,违约是否严重或重大。一审法院认定违约严重,却离开了衡量严重程度的标尺———违约行为是否剥夺了合同另一方Quake公司的全部合同利益。上诉法院秉持这一标尺,发现违约的程度并没有达到Quake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地步。可见,一把标尺,用与不用之间,得出的结论是大相径庭的。
饶有意味的是,当运用这个衡量标尺的时候,度量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违约方Spirent公司,而是Quake公司。如果说,解决合同纠纷往往需要探索合同当事人的内心真意,那么,Quake公司在2001年4月19日以前的“内心真意”,便是上诉法院在本案中加以度量的。的确,任何一个稍有理性的人都不难看出,如果6月1日的交付日期对Quake公司来说“性命攸关”,则它不可能在4月19日决定解除租约以前对获悉的写字楼推迟交付日期的消息淡泊处之。
本想以对方违约为“契机”从高价租赁合同中“解套”的Quake公司最终需要以赔偿对方100多万加元的代价吸取到这样的教训:对待预期违约,万万不能“听了风,就是雨”。表面上看,预期违约是一个很简单的概念,但它实际上是一套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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