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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等五原告控告本网站“侵权”案始末

文章发布时间:June 25, 2004

香港 TVB 等5家公司控告本网站“侵权”一案,终于以原告单方面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中止,而划上句号。

此时此刻,我们多咨处的两位网站管理员可谓如释重负:加拿大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我们这样一个为加国华人服务的小网站,并没有因对手的强大,而受挫于一个毫无事实依据的控告。

在此,我们要感谢始终支持我们的各位网友,我们更要感谢许多义务地为我们伸出援助之手的许多协会团体、法律工作者和新闻工作者,正是你们的慷慨相助,才使得我们在这场官司中“不战而胜”。

借此机会,我们首先向各位网友汇报一下本网站“侵权”案的始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3年11月26日,我们突然收到了加拿大联邦法院(Federal Count)转来的 VIDEO BOX ENTERPRISES INC., TELEVISION BROADCASTS LIMITED, TVBO PRODUCTION LIMITED, TVBI COMPANY LIMITED and CONDOR ENTERTAINMENT B.V 等五家公司对51.ca Inc. 和其代表人 Pingyuan Zhao 的起诉书(Statement of Claim)。

在这份由 VIDEO BOX 委托律师行 BERESKIN & PARR 提交的起诉书中,对我们提出了多项指控,主要为:在51.CA Inc. 拥有和运营的 www.51.ca 网站中出售、出租原告方拥有版权的“TVB节目”、非法拷贝和含有TVB节目封面照片的信息等。

起诉书对提出了巨额的索赔要求:对每个“侵权”的音像制品赔偿2万元,另加10万元的惩罚性赔款。

这份起诉书令我们感到十分震惊:这是怎么回事?在仔细回忆后,我们想起了曾经收到过一份律师函。

2003年8月, VIDEOBOX ENTERPRISES INC., TVB TELEVISION PROGRAM 公司的委托律师行 BERESKIN & PARR 给本站归属公司 51.CA INC. 及其代表人发来一封律师信。

该信中指51.CA INC.从事了未经授权的进口和(或)复制、销售、出租其委托人TVB拥有版权的节目,并要求51.CA立即停止此类活动,还要求 51.CA INC. 必须在10天内将所有“拥有或控制的TVB节目的拷贝”送到VIDEO BOX,告知出售拷贝的数量、出租的次数、每次出售或出租的价格等,进而该律师函还警告 51.CA INC.: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这些信息和材料,否则他们将立即采取进一步行动。

因为 51.CA Inc. 经营的仅仅是多咨处网站(该律师函中未有提及),从未从事过其他商业活动,更没有任何与影像制品销售、出租相关联的经营行为,所以,在收到此律师信后,我们非常疑惑:他们是否是弄错了。

这就如同一家服装店收到食品卫生不合格的指控一般。

尤其是律师信最后有一句“如你们希望分发(distribute)授权版本的 TVB 节目,请与 VIDEO BOX 公司的****** 联系相关事宜……”的表述以及列出的一长串多达5页的TVB节目清单,更让我们理解为这可能是一封特殊的广告类信函。

当时,我们甚至笑道:“广告还有这样做的”。

因此,我们对此没有也无法给出任何回复。

在收到这个起诉书后,我们才明白,原来他们指的是多咨处网站,认为多咨处网站在从事未经授权的进口和(或)复制、销售、出租其委托人 TVB 拥有版权的节目的“侵权”行为。

为此,我们立即与 VIDEO BOX ENTERPRISES INC. 的有关人士取得了联系,了解情况并进行了相应的解释,但他们态度很明确,现在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如果不愿意法庭相见,可以考虑庭外和解。

而他们开出的庭外和解的条件是:赔偿损失、登报道歉并关闭网站。

很显然,这是一个让我们根本无法接受的条件。

由于我们从遇到过类似的官司,所以我们不得不向社会各界求助:2003年11月27日,我们在多咨处网站发表了“面对这场官司我们怎么办?”一文。

在多位网友的建议下,12月8日我们又发布了一封“致全球中文网络媒体的公开信”并征集网友的签名支持,其结果是出乎我们的意料的:共有1465位网友签名表达了对我们的支持。

那段时间我们两位网络管理员还收到了各界人士的大量来电和e-mail,既有鼓励,更有各种具体的建议。

《星岛日报》、《世界日报》以及《多维新闻网》等报纸和网站也对此作了相关的报道。

另外,加中企业家协会等社团组织也力图从中调停,希望原告与被告双方能够达成庭外和解。

遗憾的是,在2003年底的那段日子,我们作为被告虽然一直希望通过各种途径与原告达成和解的努力,却丝毫没有得到原告方的积极回应。

VIDEOBOX ENTERPRISES INC. 一直拒绝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拒绝回应社团组织。

原告方显然摆出了这场官司打定了并且似乎是胜券在握的姿态。

为此,我们被告方不得不于12月17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递交了应诉书。

在这份长达20多页的应诉书中,本站就原告方的指控进行了逐一的反驳,并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全部否认。

同时,因无力聘请律师,我们还一并向法庭提交了希望自辩(Self-Represent) 的动议 (Motion)。

然而,正当我们着手准备法庭审理之际,忽然于2004年1月19日收到了一封由原告方律师发来的请求庭外和解的律师函。

该律师函一方面坚持认为,我们被告方从事了有损于原告方的“侵权”行为。

但另一方面,考虑到我们被告方在收到了起诉书以后已不再从事“侵权”活动了,所以原告方有意与我们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在承诺不再侵权的前提下,原告方愿意没有任何费用要求地中止起诉( discontinue the action on a without cost basis)。

能够和解固然是好事,因为我们从来没有想过有这场官司,但我们不理解的是,我们到底做错了什么?你们今天起诉我们,明天要和解?这个过程中,我们受到的伤害,付出的精力,对网站造成的影响,找谁说理去?如果确实有错,那是应该,但我们自认没有。

因此,为彻底弄清楚事情原委,我们提议,我们原告与被告双方有必要面谈一次,各自阐述双方就这一“侵权”案的立场和看法。

为此,在来回交换了数次信函和电话交流之后,原告方终于同意坐下来面对面地进行沟通。

2004年2月9日,VIDEO BOX ENTERPRISES INC. 的代表 Jephu Cheng 先生、被告方 51.CA INC 的代表赵平波先生以及原告方的律师Adam Brokker举行了一次面谈会。

在这次面谈会上,原告方代表 Jephu Cheng 先生拿出了自称是从 www.51.ca 网站上打印下来几份页面,并据此认为有人在 51.ca 网站非法地从事 VIDEO BOX 公司拥有版权的影像制品的销售和出租的经营活动,称这就是被告方“侵权”的证据。

为此,被告方的代表赵平波先生予以了坚决的反驳:如果这种自称是从网站上打印下来的页面就可以作为“证据”的话,那么,只要稍微精通一些电脑知识的人都可以在一个小时内就制作出来一份有人在 ebay 上贩卖毒品的“证据”:把 ebay 的标志和几行贩卖毒品的文字拼凑在一起,然后打印下来还不容易吗?

为此,被告方的代表赵平波先生要求原告方提出如下证据:如何证明这些“页面”确实来自 www.51.ca 网站?如何证明发布这些消息的人士,不是正规的经营者而是在非法销售和出租?如何证明这种非法销售和出租的产品就是 VIDEO BOX 公司拥有版权的影像制品?又如何证明这种非法销售和出租给 VIDEO BOX 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了5万元?(注:根据加拿大的诉讼法,只有超过了5万元索赔才能向加拿大联邦法庭起诉)更关键的是,原告方有什么证据显示,被告方参与了这种经营活动并从中牟利?显然,以上每一条质疑都必须要有确实的证据,原告方的控告才能成立。

在长达数小时的谈判中,双方最终没有能够达成任何共识。

最后,被告方代表在这次面谈会上提出,双方谈判和解的前提条件应该是:第一,原告方必须承认他们对被告方的控告乃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不实指控,属于诬告行为;第二,原告方必须承认他们的行为给被告带来了伤害。

只有在这两个前提之下,被告方才能够与原告谈判和解。

在面谈会上以及会后,原告方的律师 Adam Brokker 与被告方的代表赵平波进行了多次沟通,原告方律师认为和解是一种妥协(compromise)并劝说被告方在和解问题上做出让步,以了结这场官司。

为此,被告方在2004年2月10日给原告方的律师 Adam Brokker 的信函中,把和解的前提条件降低为:原告方必须承认他们的行为对被告带来了伤害,取消了“原告方必须承认他们对被告方的控告属于诬告行为”这一条。

但是,在等待了一个多月后,我们才收到原告方发来律师回函,信中仍辩称,之所以导致被告方被起诉,是因为被告方在收到原告方2003年8月8日的警告信后没有回应……并说,不管 51.ca 是否有侵权行为,因在 51.ca 上有人销售或出租TVB侵权的节目,所以导致了原告方受到了伤害(Regardless of whether 51.ca was innocent of the infringing activity, the plaintiffs were suffering damage as a result of the sale and rental of infringing TVB programs on the 51.ca website)……

对于这种言论,我们感到实在难以理解。

如前所述,那是一封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律师信,这竟然可以成为我们被起诉的缘由;更为荒谬的是,难道不管被告方是否清白,只要原告方认为受到了伤害,就可以起诉被告吗?

当然,我们还是认真的回复了他们的信函,指出其荒谬之处,并提出“如果你们原告认为 51.ca is innocent 还要控告 51.ca Inc.,那么你们就是非法控告,并且要为这一控告行为付出代价;如果你们认为 51.ca is not innocent ,那么就请你们原告出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在这封回函的最后,我们再次重申了我们有关谈判和解的前提条件。

遗憾的是,自2004年3月16日以后,原告方就一直没有和被告方取得任何联系,尽管在这次的回函中我们希望在10天之内听到原告方的答复。

至此,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和解谈判已陷入僵局。

在等待对方答复的这几个月中,我们仍十分关注这个官司,多次咨询专业人士有关意见。

其中有律师分析,可能原告方试图采用拖延战术,希望最后法庭撤销此案。

而现在看来,事件发展正如这位专业律师所言。

2004年6月23日,我们接到对方律师函及法庭通知,原告全面中止其起诉行为 (The Plaintiff wholly discontinues this action),官司就此划上句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我们就此官司的一个汇报。

在最近几个月中,不断有网友咨询案情进展,因考虑到对方已提出和解意向,从尊重各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我们一直没有向公众披露详情,还请各位支持和关心多咨处网站的朋友们见谅。

从这个官司中我们也得到不少经验和教训:

  1. 要了解和熟悉加拿大法律,遵纪守法,这样就不会害怕任何不实的指控;
  2. 如可能,遇到这种官司,尽量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免陷于被动和少走弯路;
  3. 不要害怕,加拿大法律体系相对完善,遇到无理指控时,一定要据理力争,不能屈服;
  4. 伸出援助之手,您的丁点帮助有可能支撑一个人挺过最艰难的时刻,您的经验更是他人无比宝贵的财富。

以上是我们的深切体会。

我们在遇到这个官司时,并不了解和熟悉加拿大法律,加之对方挂上TVB的抬头,原告方的律师行在加拿大又是非常知名的、专门从事版权官司的律师行,因此开始时我们很担心,甚至还萌生过退缩的念头。

但在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后,了解到我们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于是增强了抗争的信心和勇气。

而这当中,一些专业人士无私的援助、有过类似经验的朋友的指点、大家的支持和鼓励,更是给予了我们无比的动力。

最后,请让我们再次对所有支持和关心我们及多咨处网站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再次感谢所有签名支持多咨处网站的朋友!我们还要特别鸣谢文武律师、蒋卫东先生、John Henry Zhang 先生、杨光先生、夏灵律师、韩宗先生的无私相助。

谢谢各位!

多咨处网站
赵平原、赵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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