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郑州大学生小龙(化名)在找工作中的一系列遭遇,让他很郁闷。今年4月份,他参加了某银行河南分行的社会招聘,并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完成培训后,他满心欢喜地准备签合同上班,却被告知“有案底”,不能录用。
原来,小龙在上高中时因“抢”同学书包,涉嫌抢劫罪被平顶山警方刑事拘留。不过,检察院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小龙“犯事儿”时还未成年,按照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然而这个被查出的“案底”让他丢了工作。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或将让像小龙一样的罪错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大学生求职因“有案底”被拒
“毕业后,我很高兴自己找到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准备量工装上班了,被泼了一盆冷水。”小龙接受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采访时,显得很沮丧。
今年4月份,小龙在该银行人才招聘微信公众号上看到河南分行郑州网点招聘柜面业务人员的信息,他按照操作提示在线上报名。当天有工作人员联系他去面试,面试结束后,小龙接到通知让复试,主要是笔试。考试完,小龙回家等消息。
“过了几天,银行方面打来电话说我考试通过,让提交个人资料,之后还参加了三四天的培训。”小龙说,银行说培训完可以签合同上班,不过,最后等来的是“坏消息”。在上班前量工装的尺寸时,小龙接到银行的通知说,“他们查到我有犯罪记录,签不了合同,招聘的人员要求没有‘案底’才行”。
收到这个消息,小龙顿时懵了,自己什么时候犯罪了。随后,小龙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家长。
据小龙家长的回忆和打听,找到了问题所在。2017年,还在上高中的小龙和几个同学拿了另外一个同学的书包,书包被拿走学生的家长向警方报案称书包被人抢走了。随后,小龙因涉嫌抢劫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对方家长说书包里有副眼镜,值几千元,我们当时赔了对方钱,达成和解。”小龙的家长回忆说。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对于该案,当时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出具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小龙因涉嫌抢劫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由检察院对其进行6个月的监督考察。
小龙的家长认为,小龙“犯事儿”时还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应当被公开的,“而且当时也问了,他们(公安检察)都说不影响以后的上学就业,没想到这么多年后还是出事了”。
业内人士透露说,银行等金融机构招聘时,往往会查询个人有无犯罪记录。
谁泄露了未成年人的“案底”?
找到事情的根源所在,小龙很懊悔当年的不理智违法行为,不过更多的是对未来的担忧。
“这件事发生后,我也不敢再找工作了,害怕人家再以这个理由拒绝我,甚至是用鄙视的眼光看我。”小龙的话语中透露出无奈,未成年时的一次冲动犯罪,竟成了无法抹掉却又挥之不去的“标签”。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当年办理小龙案件的为平顶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早在2010年,当地10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平顶山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红头文件,实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10家单位为:平顶山市政法委、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团市委、妇联。同时还成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工作。
根据公布的实施意见,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具有平顶山市辖区户籍的罪犯,其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或虽然已满18岁但不满23岁且是在校学生,服从生效裁判,无申诉、上访行为。
在上述前提下,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轻罪记录可以封存: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且已实际执行的未成年人,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其轻罪记录自然永久封存;被判处管制的未成年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可以申请轻罪记录封存;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可以申请轻罪记录封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一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可以申请轻罪记录封存。
小龙“犯事儿”时只有17岁,案件办结时间为2018年,完全符合上述实施意见。
了解到小龙的遭遇后,大河报·豫视频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检方在查询后回复说,“这个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检察院办理后已经封存,不会泄露出去的”。当地警方暂未有明确回应。
“两高两部”发文明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明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查询主体。依法严格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
此外,明确了对信息不当泄露的法律责任。第20条规定了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