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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主体功能区现雏形望打破行政区划

文章发布时间:August 2, 2007

东方早报8月2日报道 国家建设部网站昨天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全国主体功能区编制规划将于9月完成初稿,并开始征求意见。

《意见》认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绩效考评体系。

四大类主体功能区

●优化开发区域: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全国主体功能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全国国土空间最新布局办法。

根据这一布局,全国国土空间将被统一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大类主体功能区。

《意见》称,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的基本依据。

划分四类主体功能区

根据《意见》,四大类功能主体区中的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而按照这一规划标准,全国传统行政区划界限将被打破,包括各类政策以及考核模式等都将以功能区为单位。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被认为将有利于缩小地区间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也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财政、土地政策将调整

“四类主体功能区”构想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杨伟民此前曾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全国各个城市建设也出现比较混乱的情形,盲目建设、开发区建设全面开花的现象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根据传统的考核模式,区域政府部门把缩小区域差距定位于缩小GDP的差距。

这导致GDP排名成了地方政府追求的主要目标。

而根据最新的区域规划,政绩考核模式将出现颠覆性的变化。

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后,包括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土地政策、环境政策和绩效考核政策等都将有所调整。

具体内容包括,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各个区域的产业转移和布局,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等。

重要的是,政府绩效考核模式也明显变化,将针对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实行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政绩考核办法。

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重点开发区域要对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以及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等实行综合评价;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杨伟民表示,区域协调发展,最终是要缩小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而不是GDP的差距。

国家省级两层编制

根据功能区划分标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

国家层面的四类主体功能区不覆盖全部国土,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法定范围或自然边界确定。

除目前的国家领导小组制定政府规划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被要求组建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地区性规划。

按照工作进度,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2007年9月形成初稿并开始征求意见,于12月报国务院审议。

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2008年6月完成并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2008年9月,根据衔接意见修改形成规划;2008年11月形成规划送审稿。

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行政区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

对行政区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沿海省区陆地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相互衔接,主体功能定位要相互协调;对重点开发区域要区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开发时序;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相关链接构想如何出台的?

全国主体功能区构想酝酿出台大概经历了3个阶段:

2000年,国家发改委作了一个关于规划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空间协调与平衡的理念。

政府在制定规划时,不仅要考虑产业分布,还要考虑空间、人、资源、环境的协调。

此后,国家发改委开始针对这一构想开始大量研究。

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工程院研究相关的课题,在课题中提出增强规划的空间指导,确定主体功能的思路,功能区的概念也在这时开始清晰。

最后,中央在“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中提出功能区的概念,并最终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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