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政府最近推出结束每周工作60小时的法案,要求雇员每周工作逾48小时须获本人及政府同意。
虽然新法案用意为劳工争取权益,但对於许多华人打工者而言,实在不是嫌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而是超时加班能否得到合理薪资的问题,不少打工者不仅超时工作未获得法例规定的1.5倍薪资,而且往往是变相「免费」为雇主超时工作。
有心去争,又生恐失去难得的工作机会,心有不甘,但也无可奈何。
安省政府新劳工法案,预计分阶段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新法案是保障员工不必因迫於雇主的压力而超时工作。
旧法例只要雇主与员工签署书面协议,允许每周最多工作60小时。
若每周工作超过60小时则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
还允许将假期分开,每次最少只能休一天。
而新例则对於希望员工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的企业,需要通过互联网或书面报告向劳工厅提出申请,并且必须包括员工的书面同意书。
但新例推出后,省府还是两面不讨好,资方有抱怨不难理解,但现在连劳工组织也不满,认为法案并不终结60小时工作周,「在没有工会的工作场所,如果雇主把文件放在他们面前,那个员工敢不签呢?」,加拿大劳工联盟安省总监吴温温认为,新法案作用不大,雇主向省府提出申请一般都会批准。
但在就业率极低的华人社区,尤其是新移民群,劳工问题并不在是超出48小时的工作时间,反而许多人希望有更长的工作时间,问题的焦点是多做是否能多得,或者是达到政府规定的超时1.5倍薪资的标准。
本报最近就曾收到一位读者的查询,其称,「我在一家西人公司上班,每周工作45小时,$10/H,超过部分没有1.5倍Pay,老板说明没有Vacation Pay。
以上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和老板提以上事情被拒绝,受老板压力而离开的话,可否申请EI?」
本报曾就此情况分别向安省劳工厅及失业金办公室查询,劳工厅方面指出,在安省雇主在要求员工每周工作超出44小时,按法例就应付出1.5倍的超时加班费,如果雇主拒绝或对雇员有不公正的对待,当事人可向劳工厅提出投诉,由劳工厅调查解决,但自动离职能否获取EI问题则不属劳工厅所管。
失业金办公室的答覆是,如果这种雇主拒绝付加班费的情况多次出现,雇员也提出要求不得解决,雇员就必须有足够的证明资料,证明受到雇主的逼迫,无法继续工作,才有理由申领失业金,审核EI官员可按照公平就业原则审批,但前提是雇员必须先离职,否则无法审批EI申请。
这其中会对当事人有失去工作,而其后又得不到EI的风险,但只要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说明,是可以获取失业金保障的。
对於这种情况,吴温温则认为员工受迫自动离职,可以申请EI,但能否获EI办公室批核,这仍有一定难度,需要当事人提供很完备的纪录。
因为由於联邦政府不断提高申领EI的条件,在1990年全加74%失业者可领到失业金,到2001年降至39%,而多伦多更低,只有24%男性失业者、20%女性失业者领取到失业金。
如果当事人申请未批,还可寻求上诉机会。
根据就业市场的了解,其实这种超时工作得不到合理薪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工厂、服务业等各行各业都有这种情形,影响最大的是新移民群,本来找工就难,往往不会主动去争取一些合理要求,加之有些老板就是欺负新人,想方设法不会付出超时加班费,一般如果老板预计可能会要求员工加班的话,事先徵人时就讲明,不会付多出0.5倍的加班费,甚至事先就讲明签字,你要做不做由你,但休想拿到超时加班费,一般新人有份工已是上上大吉,往往不会计较太多。
还有一种是公司以月或周发薪,固定薪水,往往员工被要求超时工作,老板也不会支付额外的薪水,员工为份工作,或是为将来离职后可能要求老板出份申请EI的就业证明书,往往就忍气吞声做下去。
还有一些老板有各种方法避免付出加班费,最「绝」的一种是,要求员工加时工作,也愿付出加班费,但明说不马上付出,留至员工离职时再一起付。
通常这类是时间性较短的工作,不少员工本来就是为了打一段时间工,再离职申请EI,老板就掌握这种心态,在员工离职时要求雇主出份申请EI证明书时,克扣了留存的加班费。
自然从EI得失来看,一般员工不会去告老板。
(文/王迅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