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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防止避税的条例(一)

文章发布时间:October 3, 2002

加拿大税务条例中包含许多防止避税的规例。

这些条例的目的是避免纳税人利用其他条例进行一些交易或转移以减低税款,以及维持税制的公平。

同时,加拿大税例亦变得非常复杂。

资产转移

税例规定有关人士之间的资产转移,必须以公平市值来计算。

若果交易以异于市值进行,不会得到税务好处之外,更会受罚。

资产以低于市值转移,卖方可能以为可减低要申报收入,虽然买方的成本亦会比市值为低。

但是,防止避税条例规定,在这个情况下买方的成本不变,但是卖方须以较高的市值来计算收入。

因此,纳税人以公平市值来作交易反而有利。

反过来说,以高于市值转移资产,卖方要以实际交易数目计算收入;但是,买方的成本要以市值来计算。

即是市值与交易数目的差额要双倍付税。

要符合税务条例免受罚,一些有关人士之间的资产转移或买卖协议,会附上一项价格调整条文(Price Adjustment Clause),指明若果税务局在审计时,评估的公平市值有所不同,双方会根据税务局的评估来更正协议上的交易价格,以避免上文提及的双重税收。

‘归源条例’

由于个人税率是累进制,即是收入较高的人士,每多赚一块钱,交的税亦愈多。

纳税人可能以为高收入配偶或家人,将投资或资产转移予低收入的配偶或家人,可以利用低收入家人的低税率来减低有关投资收入的税款。

但是,一系列的税务条例指明上述的避税方法是不行的,任何有关转移予配偶或十八岁以下人士的投资收入,均必须由转移者申报。

投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利息、股息及资产增值。

唯一例外的是十八岁以下人士在转移的投资赚取的资产增值不必由转移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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