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的税务条例中,防止避税或获取不公平利益的条例,除了有关资产转移的税例及‘归源条例’(Attribution Rules)外,还有与股东向公司借款以及滥用资产增值免税额的条例。
股东向公司借款
股东向有限公司提供营运资金,通常均以借款形式进行,待公司有剩余流动资金时,就可以随时还款予股东,并不牵涉任何税收。
但是,若果情况反过来是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要留意许多可能带来不良后果的税务条例。
首先,股东必须同时是员工的身份才有资格向公司借取款项,用途有所规定,只可以作购买自住房屋、汽车作公司用途、购买公司股份等等。
另外,就还款的条件亦有所规定。
员工福利
公司向员工提供非金钱上的福利,如低息贷款、汽车代步、支付人寿保险及其他费用,均必须计算相等的福利数目,加在员工的薪金上,员工申报作收入,并且缴税。
资产增值免税额
资产增值是在转让资产时产生的,税率较股息、利息或薪金为低,因为只有部份的资产增值要算作收入计税。
现时,一半的资产增值要算作收入计税。
另外,虽然在94年取消了个人终生10万元的资产增值免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私人企业公司股份仍然可以利用每人50万元的资产增值免税额。
为了避免滥用资产增值的低税率,以及有关的免税额,一些税例防止股东通过取巧的交易将股息的性质改变为资产增值,或者与家人间的股份交易以提高或利用资产增值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