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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不夜哭”:明清寡妇如何排解寂寞

文章发布时间:September 30, 2007

《礼记》有一句话:“寡妇不夜哭”,意思是说身为寡妇,要安心守节,不能在深夜里哭泣。

俗话说:“寡妇门前是非多。

”寂寞的深夜里,一个人悲伤地哭泣,是不是想男人了?还是被某个男人欺负了?这是为社会道德和舆论所不允许的。

从明清众多文献对列女的记载中,可以发现,当时绝大多数的寡妇,年龄在14至30岁之间。

这一年龄段正是女性情感的旺盛期,也是性需求的强烈期,无论生理还 是心理都极渴望异性的爱抚。

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的种种罪恶,寡妇们被迫只能望“性”兴叹,这是对她们正常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是一种摧残。

妇女守寡是痛苦而漫长的,为了抵御难奈的寂寞和感情的饥渴,她们采取了种种的办法,甚至为自己设置了一些非人道的藩篱,试图让自己达到心如枯井、欲望全无的境界。

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真是让人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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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寡妇守寡后,不愿走出家门一步,尽量减少与外界的交流,特别是与异性的接触。

《明史”烈女》记载了这样一件悲惨的事,如却县李胡氏25岁守寡,发誓终身 不出家门。

一天邻家起火,大火烧到她家,家人赶紧过来救她,她却把7岁男孩从门口交给嫂子,然后“抱三岁女端坐火中死”,宁死也不出家门。

这样的例子,《广州府志》也曾记载过一件:明嘉靖年间,广东南海县朱黄氏,很年轻时就守寡,她“动遵礼法”,从不踏出家中大厅半步,被当时人称为“女君子”。

还有的寡妇,忍受不了寂寞,渴望再嫁,但是,这是封建社会所不容许的。

如明景泰年间,河北有寡妇“不安于室”,试图再嫁,其家族以此为耻,族长率领族人“合群以殴杀之”真是极端的残忍。

有的寡妇守寡后,全身心投入做生意上以积累财富排解寂寞。

《高密县志》记载,乾隆年间高密县寡妇傅单氏守节31年,“持家有成”,以致“家业五倍于原产”,成为远近闻名的女富豪、女强人。

有的寡妇忍受不住寂寞和感情的饥渴,往往会主动追求人欲。

《清稗类钞》记载这样一件事:秀才赵蓉江受聘到东城寡妇陆氏家教书。

一天晚上,赵蓉江正在读书,陆 氏敲门说:“先生一个人睡很孤独,今晚风月很好,就让我为你陪睡吧”。

先不论陆氏的行为是否道德,但她表现出一名正常女性对性的渴求,这正是当时多数寡妇 强烈性需求的有力见证。

此外,为极力克制性欲的渴求,有的寡妇还会以截发、断指、自杀等自残方式来设法排解心理与生理的苦痛。

但是,也有的克制不了,从而采取自慰、通奸、改嫁等实现生理上的满足,例如《金瓶梅》中的潘金莲。

这在文献中都有所记载,不一一列举。

总的来说,明清时寡妇的生活是清苦、寂寞和孤单的,揭示了传统社会对这一弱势群体身心健康的双重压迫。

我们也可以从中管窥明清女性的社会生活状况。

古代社会吃人的贞操观

在古代社会,女子要保守贞操往往比保全性命还要重要。

所谓保守贞操,其意即一个女子,或是一辈子不和男子发生性交关系,或是只和法定关系人(惟一的一个丈 夫)发生性交关系,否则就是“失贞”。

失贞”包括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再嫁和被强奸等等。

这种情况只适用于女子,而不适用于男子。

男子和妻子以外的 女子发生性交关系,充其量只可谓是“失德”,却没有人指为“不贞”,贞操观念是古代社会中男子专为女子而设的一种律例。

由此看来,贞操观念的从无到有,是人类历史的一个巨大进步,它对于破除群婚杂交的性关系,巩固一夫一妻制家庭,使后代能够健康、正常地繁衍,有着不可低估的 历史作用。

同时,它又是单方面施加给女子的枷锁,贞操观念自形成之日起,就日益浓缩化、强烈化,逐渐成为女子的最高社会责任,同时成为对女子的一种十分残 酷的精神压迫和肉体虐害,这又是需要批判与否定的。

这正如私有制的形成与随之而来的压迫和剥削同原始社会相比,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现在 和将来它还是要被批判、被消灭一样。

在一夫一妻制建立以后,特别是在封建制度之下,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男权制个体家庭终于定型化。

由于这样的家庭具有单一性和封闭性,所以必然特别突 出了男权家长在家庭中主宰一切的地位,女子进一步变成了男子的“禁脔”和附属品,不得让别人染指。

同时,宗法制度的确立使人们更加重视香火延续和子女继 承,为了确保子女是出自自己的血统,贞节观念就进一步被强化,甚至达到了骇人的程度了

对一些欧洲国家来说,基督教的传入对贞操观念的树立有很大影响。

例如,古罗马人和古希腊人本来对性采取了一种自由、放纵的态度,视之为一种理所当然的事实, 可是,基督教不断的渗透和影响,使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逐渐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基督教新教义的重点是关于男女肉体的贞节和禁欲,这种思想对社会生活的各方 面、特别是对性生活的影响很大。

其实,并不是基督教才宣传和实施贞节,早在基督教诞生以前,埃及和其他东方国家就已经有了贞节这个观念。

不过,自从基督遇 难后的第四个世纪,罗马帝国和拜占庭帝国后期把基督教作为官方宗教以后,基督教得以迅速传播,加之人们对官方宗教的敬畏与崇拜,它必然地要在整个欧洲取得统治地位,其中当然包括它的一切教义和观念。

不过,早期的基督教教义中对贞操的要求并不像后来那样严酷和不合理。

对此,奥古斯丁有过一段著名的论述。

公元410年,南侵的西哥特人攻陷了罗马城,大肆奸淫烧杀,许多在修道院虔诚修行的处女遭到了入侵者野蛮的强奸。

当时教会中不少激烈的禁欲主义者纷纷指责这些修女失去了贞操,是“不洁之人”,亵渎了上帝, 应当把她们当做淫妇赶出教会。

奥古斯丁则争辩说,别人的情欲不可能使一个人失去贞操,因为贞洁是一种内心的品德,只要被强奸者内心具有贞洁的品德,就不能 认为她因遭强奸而失去贞操;相反,如果内心没有贞洁的品德,而把性交看成是一种肉欲,那么,她即使未被强奸,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贞操。

奥古斯丁的这一论述当然有很大的合理成分。

不过,这也不是因为他放松了对女子贞操的要求,而是强调用上帝的敬、信、望的意志,全面控制自身的世俗欲望。

他强 调,道德就是一个人的意志对自身的全面控制,有道德就必须鄙视肉欲,鄙视对物质生活的追求。

—-他的这一系列论述,成为后世宗教神学的理论基础。

女子的贞操归根结底是为丈夫(或以后的丈夫)保持的,它可以分为婚前贞操、婚后贞操和丧偶贞操三个方面。

1. 禁欲和“割礼”

女子不应该对性有兴趣,这是恪守贞操的根本。

性是魔鬼”,所以男子也要对此保持警惕。

基督教会一直提倡禁欲,并认为要实现这个目标的最佳工具是鞭子和棍 子。

隐士、修士、修女之间常常疯狂地相互鞭笞,他们认为,这样才能把魔鬼从自己的身上鞭打出去。

在有些修道院里,一旦发现修士与女人单独相处,亲密地谈 话,便施以禁食两天的惩罚,或者鞭笞两百鞭子。

16 世纪的历史学家圣格雷戈里在《法兰克的历史》一书中写道,法兰克地区的两个参议员各有一独儿独女,互相订了婚。

结婚这天,这对年轻人被带到了婚床边。

新娘 面壁而泣,按照风俗,她的丈夫认为这一切都顺理成章。

他例行公事般地询问她为什么哭泣,新娘的回答却令他吃惊,她说,即使哭上整整一生,眼泪也洗不去她的悲哀,因为她原来坚决要把她那“小小的、男人没有玷污过的身子”献给基督,而现在,她谴责自己的毁诺,去做一个凡夫俗人的妻子。

她为自己的“悲惨命运”忧愁已极,哭泣着把这些话源源道出,终于使新郎大受感动,并宣布:“如果她想戒除肉欲,我并无异议。

”新娘万分感激,他们手握手地入睡了,这样他们保持了童 贞,共享这张婚床一直到死。

这件事被传为佳话,而圣格雷戈里似乎对此也深信不疑,以很大的热情在书中描绘了这一切。

如果说以上所述的还是一些“特例”,那么对女子施行“割礼”就是古代不少地区和民族之间的较普遍的现象了。

施行“割礼”的目的是封闭女子的阴户,使男子不能 “进入”,从而维护女子的贞操;或是割除女子的性敏感部位,使她们丧失性欲,从而维护贞操。

这种做法在古阿拉伯、埃及和东非等地广泛流行。

例如,东非的一些部落对青春期来临的少女实行这样一种贞操保护:割伤她们的两侧大阴唇,再使她们长久地以固定姿势躺着,直到两侧伤口愈合在一起,完全封闭阴 户,不过在当中插入一小管以排出尿和经血。

结婚时把它割开一小部分,生育前才完全割开,但产期一过,又再次实施手术,封闭大部分阴户。

还有一种“割礼”是切断女性性器。

在东非的15个种族之中,大约就有9个种族有“割礼”的习俗,至于割除之法有很多种。

在这过程中甚至有人昏死过去。

当行过“割礼”以后,就用冷水涤净伤口,敷上牛奶。

在伤口尚未痊愈以前,她们必须睡在另一栋隔离的小屋内。

女子所以必须经受这种巨大的痛苦当然是被迫的,这完全不是出自她们自身的需要,而是出自男子对女子贞操的需要。

2. 婚前验贞和初夜权

古代盛行婚前验贞,即由丈夫或亲友察看新婚的妻子是不是处女,即丈夫是否有“初次使用权”。

女子既然是属于男子使用的一种物品,她就应该是“新货”,如系 “旧货”,哪怕只被他人使用过一次,也就要大大地“掉价”了。

同时,这还不仅仅是物品的“价值”问题,而且涉及到,女子如果婚前不贞,那么婚后也必不可 靠;婚前既然已和他人有过性交关系,那么婚后所生的第一个孩子也很可能是“野种”。

在人类从群婚杂交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过程中,有些部落有“杀首子”之风, 就是因为当时群婚杂交的残余仍然存在,女子的婚前性行为并不少见,但个体婚制和私有财产的继承又要求子女一定要出自男方血统,所以为了防止妻子嫁过来后所 生的第一个孩子是“野种”,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孩子杀掉。

古来婚前验贞、鉴别处女有许多方法,许多都是荒谬而不科学的。

例如,匈牙利的齐格纳人的新郎要在新婚之夜叫新娘赤脚踏菩提树制的小圆板。

这圆板两面都有图画:一面的外圈画着锁状,表示妻为丈夫所锁的意思;两个十字塔表 示不幸,中间的圆圈象征肉欲,下面的蛇象征诱惑者,最下方的塔,表示丈夫在塔上监视妻子的贞操。

另一面画的花象征爱,下面的两根棒则象征对于忘爱负义者的 惩罚。

他们相信失了贞操的少女踏上这块木板,就马上会有灾难。

还有一部分齐格纳人,新郎于新婚之夜将黄杨树枝穿着三只剥皮的喜鹊的头,藏在新娘的枕下,认为如果妻子是纯洁的就可安眠,否则就会在呓语中坦白过去的不贞事实。

墨西哥的托托人在订婚仪式上,未婚妻要在一把新椅子上坐一坐,以表示自己是贞洁和清白的。

贞洁表白的仪式过后,很快就会真成亲。

在新婚之夜,新郎实际检验一下新娘的贞操情况,如果证明她是贞洁的,婚姻就算最后达成,如果发现她“不贞洁”,则婚事就此告吹。

如果女子在新婚时被认为不是处女,下场往往是很悲惨的。

《旧约·申命记》上说:“新娶之妇,若非处女,当以石捶杀之。

”《旧约·利未记》又规定:“凡祭司之女,若有行淫,则应以火焚死。

在阿富汗的一些地区,一直流行着“落红”崇拜,如果新婚初交未见“落红”,即被视为不贞女子,新郎可以把她休掉,甚至可以把她处死,女方家庭不得有任何异议,还要将新娘的妹妹送去顶替,如果没有妹妹可以顶替,那就要赔偿一大笔财物,以示谢罪。

印度南部喀拉拉邦的乌拉坦部落,如果证明新娘不是处女,就会把她关进令人作呕的厕所待上一夜,新娘往往会晕倒在粪便池里,这被说成是对她应有的惩罚。

既然女子已经沦为男子的附庸、玩物和私有财产,既然“处女之宝”—-处女的贞操是那样可贵,有些有钱有势的男子就不只是要占有自己妻子的“处女之宝”, 而要占有更多的“处女之宝”。

有些人热衷于花几倍的价钱嫖处女妓,替这些处女妓“开苞”,就是这种心理的反映。

在古代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盛行的初夜权也与 此密切相关,初夜权的问题比较复杂,要做具体分析。

在古代有一种风俗,就是新娘在初婚的第一夜必须由新郎以外的男子享用,她的处女的身体必须由其他男子来“破瓜”。

曾经写了《初夜权》一书的日本学者二阶堂招 久对初夜权所下的定义是:“当结婚时,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男子,先新郎而和新妇共寝的惯习。

也包括那达到了精通期或将达到精通期的女子在结婚之前,由特定的 人来尝试的惯习。

新娘的第一夜要由新 郎之外的男子来破身,这真是奇耻大辱,是对女子十分典型的压迫、占有和玩弄,这是任何现代人都不可忍受的事情。

但是这种事情曾经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 世界上许多地区流行过;查究欧洲的历史档案,有几个国家直到18世纪仍然没有消灭这种遗风,一些俄国的地主直到19世纪末还行使初夜权。

直到现在,世界上 有少数未开化的部落还存在这种现象。

到了欧洲的中世纪,享用新娘的第一夜变成了统治者的权利,变成了占有农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种手段,“初夜权”的性质完全变化了。

对封建领主来说,农奴中的年轻姑娘等于是免费的娼妓、不特定的贱妾。

法国把“初夜权”称为“张开大腿权”,这种风俗一直保存了几个世纪。

在 德意志的查理曼大帝所统治的王国里,农奴中的年轻姑娘都杂居在领主的前房里,任其“破瓜”。

在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所发行的公告中说:“领地的所有人 —-领主有权和领地之内农民(小佃农、农奴)即将出嫁的新娘共度一夜,而新郎也有义务提供新娘给领主。

如果不愿意,新郎要付给领主4.3马克左右的赔 偿费。

”在德意志的拜恩地方,新娘所付给领主的赔偿费是“能装下臀部”的大锅,以及“和臀部一样重”的乳酪,而新郎必须付给领主高级的上衣或毛毯。

这种赔 偿费就是所谓“结婚税”,在德意志把这种“初夜权”的赔偿金称为“孔守钱”、“新床钱”、“极印金”、“女金”、“脐代”。

如果不履行以上“义务”,婚姻 就不能得到公证人的承认,也不能获得领主的许可。

这实在是人类历史上十分丑恶的一页。

此外,有些初夜权的出让还带有利益交换的性质。

有一本《黑色的性行为》的书中记载:“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

他们的少女到 了成熟期,其初夜权都要卖给购买的人。

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内巡回,然后在部落的广场中跪在洋伞下,围观的人可以用适当的代价和少女一起过 夜。

”这样,出售初夜权的代价就成为少女的嫁妆。

此外,在苏丹南部的部族为了避免邻近部落的侵略,就把少女的初夜权给予邻近部落的长老。

3. 紧锁女子的心和身

中国古代有所谓“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不杂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栉,不亲授”之说,这也是古代许多国家为防止女子“失贞”而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

例如,在古代波斯,姑娘七岁以后就不能见任何男性;出嫁以后,只能居留在丈夫的“后房”里,不许被丈夫以外的任何男性看见。

妻子必须出门时,要用衣物把全身 上下都遮盖起来,脸上还要罩上四层面纱。

如果是贵妇人,还要坐在密不透风的车子里。

丈夫对妻子的禁锢越是严密,就越受到人们的敬重,因为这是他关心妻子的 贞洁、帮助妻子守贞的高尚表现。

号称开明的古希腊,在城邦时代,妇女的地位仍然几乎与奴隶没有多少区别,严守贞操、绝对忠于丈夫,乃是妻子的天职。

为了守贞,她只能被关闭在内室,不能和异性交 往,也不能参与接待丈夫的宾客,否则就会被视为娼妓。

古希腊的思想家还提出训诫:不论是处女还是已嫁之妇,即使在闺房里也要处处小心,如果被男子从窗外偷 看了一眼,她就应当感到无限羞耻,马上退避,一心反省,并用净水洗脸一遍。

古代墨西哥的特拉斯卡拉人在结婚之时,不论男女都要剃掉头发,以表示“从此将放弃年轻人从事的任何活动”。

在古代印度,男医生给女病人看病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女子必须戴面罩,而医生不准直接接触妇女,尤其是进入皇宫为女病人看病,要把医生的头全部蒙起来,而宫中 的后妃也决不准看男医生。

治病时,医生必须站在挂幕之外,诊断病情要通过连在幕外的听诊器,并由一个侍女把听诊器的一端安放在后妃的心胸等部位,这有点像 中医的牵线诊脉。

当然,这样看病是很难看得好的。

禁锢妇女、锁闭妇女达到残酷、荒谬程度的,可能莫过于贞操带了。

这是出现于欧洲中世纪的一种极其野蛮地摧残妇女的“发明”,其目的也是强迫妇女为男子恪守贞操。

所 谓贞操带,主要是用两块铁片制成,留着通大小便的孔隙,锁在女子下身的一个枷锁式的东西。

丈夫掌握钥匙,只有打开贞操带的锁,卸下贞操带,才能性交。

这 样,在丈夫外出时,就可以对妻子“放心”了。

拉伯雷的《派特克鲁儿的故事》中有一节:“我要离家时,一定会让太太戴上柏尔加摩式的锁,以免让色狼有机可 乘。

”这“柏尔加摩式的锁”就是贞操带。

它又可以称为“威尼斯带”、“佛罗伦萨带”、“意大利带”、“维也纳带”等。

研究者推测,贞操带大约是12世纪以后在欧洲出现的,一直延用到17—18世纪,也就是说,此物流行于欧洲黑暗的中世纪。

关于此物的起源,有许多不同的说 法,有人说是十字军侵略阿拉伯时,从阿拉伯后宫带回来仿制的;有人说是威尼斯、柏尔加摩商人长期在外,为防止妻子不贞所发明的。

这种贞操带强迫妇女为丈夫“守贞”,是不是有效呢?许多中世纪的小说和诗歌曾描述这种贞操带的故事。

许多贵族妇女都用钱买通锁匠,自己配置了钥匙,当丈夫不 在身边的时候,随时可以开锁和情人性交。

在一幅铜版画中,有一个戴着贞操带的女人和一个男人,这女人一只手伸向一个男子,另一只手握着钱袋做恳求状,这男 子手持钥匙,估计是个锁匠,还有女仆在翻弄衣服。

这图旁还有四句诗,大意是:“没有锁能锁住狡猾的妇人,没有爱情就没有妇女的忠贞;为了这缘故,我用你的 钱买我所没有的钥匙。

”还有一幅法国的图画,描写一个男子将要外出旅行,对妻子加上贞操带的情形。

这图的一角画一个男子拿着钥匙,躲在帐幕的背后;另一角 画一个傻子用布盖住一篮虱子,暗示这男子的行为正和那傻子关不住虱子一样。

有一段时间,“让渡钥匙”一直是欧洲讽刺剧及讽世画讥刺的题材之一。

最为人乐道的一个故事是法国国王法兰西斯一世(1494—1547)垂涎一个男爵夫人,趁男爵领兵在外时向她求欢,可是却打不开贞操带,于是从意大利请了最好的锁匠,命他开锁,只许成功不许失败。

这个锁匠果然不负使命,把锁打开了,并获重赏,还秘密地打了一把金钥匙,以备国王不时之需,男爵夫人也可以再戴上贞操带,保住了男爵的面子。

19世纪贞 操带工业在欧洲和美国都很兴盛,除了嫉妒心强的丈夫用以锁妻子外,未婚的女子也上锁,在修道院里还用它来锁修女。

贞操带有时也用在男人身上,19世纪时有 时也用以锁年轻未婚的男孩。

据说非洲有一部族的首领必须带上贞操带,使他专心于战事和族中的事务。

不过,贞操带多用于女性,主要体现出男子对女子的性占有 和性压迫,在历史上是确定无疑的。

4. 残酷地处罚通奸者

古朝鲜的一些地方,为惩罚不贞妇女,要在女人的脸上盖上烙印,就像《水浒传》中给犯人脸上刺字做记号一样。

在欧洲,过去曾有在失贞女子的脸上或衣物上写有表 示失贞的红色大写字母A的做法,字母A有“通奸”、“不贞”的含义,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这是个“不贞之妇”,使这个女人羞辱一辈子,这也正像纳粹强迫犹太人 穿上带有黄色星记的衣服一样。

在马绍尔群岛,曾有吞便惩失贞的习俗。

女子如果在婚后失贞,就要被处罚以当众吞下粪便,这意味着她如同粪便一样臭不可闻。

在古印度,惩罚通奸又往往和维护阶级统治联系在一起。

如果是同一阶段的男女通奸,要被砍掉两个手指,或是课以罚金。

如果通奸双方的阶级不同,则罪刑更为严 酷。

如是低阶级的男子与高阶级的女子通奸,阴茎要被烧除,而且要躺在烧得通红的铁床上,施以火刑;而这高阶级的女子,也要被人用铁制之物将阴道灼坏。

惩治通奸有时会造成一种十分扭曲的社会风气。

古罗马帝国的皇帝奥古斯都是凯撒大帝的义子,他自己生活放荡,在爱上比他年长17岁并怀有六个月身孕的丽维亚 时,毫不迟疑地废黜了他的妻子。

可是他却颁布了严惩通奸的法令,这种惩罚当然主要是针对女子的。

如果一个男子发现妻子与人通奸,就要和她离婚,否则就要冒 被告发的危险。

通奸的女子被放逐到一个小岛上,没收她一半的嫁妆和三分之一的财产,任何男子如果再和她结婚,视为同犯。

而和她通奸的男子如果已婚,也要被 放逐,但和她不能在同一个岛上。

事实上,任何男子只要是已婚的,都有可能被认为是通奸的共谋而遭受处罚,只有单身汉可以免除。

而如果男人的情妇不是登记在案的妓女,他也可能被控以“非自然劣行”的罪名。

因此,申请合法登记的妓女人数一下子增加了很多,其中还有不少是颇有名望的女人。

可是,正如恩格斯所说:“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

”在古罗马,贵族们由武士来保护贵妇人贞操的风气十分盛行,可是在贵妇人的情夫 中,恰恰多半是肩负保护妇女贞操“重任”的武士们。

在古代的西亚和中亚地区,妻子们居住的后房被监管得密不通风,可是女人仍有本事找到给丈夫戴绿帽子的机 会。

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之中,就曾借波斯人之口讲了几个使丈夫们瞠目结舌的偷情故事,这是有可靠的现实根据的。

基督教的女修道院被监管得比波斯贵族 的后房还要严厉,却仍然不能使修女们严守贞操,这在卜迦丘的《十日谈》中反映得十分明显。

总之,没有这一半就没有那一半。

男子荒淫,女子就无法守贞

寡妇守节。

古代妇女不仅要在丈夫生前为丈夫恪守贞操,而且在丈夫死后仍要为丈夫恪守贞操,这就是守节。

在古代中国,寡妇守节十分流行,贞节牌坊和烈女祠几乎遍地都是, 其中不知埋葬了多少女子的青春,流淌着多少女子的血和泪。

在外国,虽然没有像中国这样的贞节牌坊,但类似的风俗在不少地区仍然存在。

在基督教早期的教规中,曾经有一个人一生只能结婚一次的规定,这也就排除了再嫁丈夫的可能性。

在中东的一些国家,贞节格外受到膜拜,更夫再嫁是不被允许的。

特别是在古代印度,一个贞洁的女人在丈夫死后,就应该视死如归地焚身殉夫。

如果没有勇气殉夫,她的脸上和衣饰上就要加上寡妇的标志,并要比丈夫在世时更加小 心地回避任何男性。

男子见到了寡妇也要回避,因为寡妇是“不祥之物”,人们甚至认为是妻子的不吉利才造成丈夫的死亡。

印度教教义规定了,女子一旦和丈夫结 合,就是永远的结合,即使丈夫已经死去,也永远不能和他分离,一个女人一生只能结婚一次,寡妇守节至死才能上天。

寡妇因为打上不吉祥的烙印,就成为婆家做 牛做马的奴仆,在社会上也不再享有一般已婚妇女的各种权利和待遇,她们无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宗教活动,不能参加结婚、祝寿等一切喜庆大事,甚至不许修饰仪容,有的寡妇还要把头发剃光。

根据印度教的习俗,寡妇还要献身于苦行与节欲的生活;在孟加拉邦,寡妇被禁止吃鱼肉;在安得拉邦,寡妇要吃长斋。

正是因为印度的寡妇这样受迫害,所以不少寡妇逃离家庭,奔向印度的神圣之城贝勒斯(现名瓦腊纳西)。

在贝勒斯的恒河河岸上,有一座“寡妇之家”,住着来自印度各地、等待死亡早日降临的许多寡妇,其中有许多寡妇还非常年轻。

即使现代,印度的寡妇问题仍很严重。

据统计,印度的寡妇在1931年有3200万人,其中有不少是儿童寡妇;1951年有2200万人,即占妇女总数的 12.3%;1 961年寡妇占妇女总数的10.8%。

可见古代的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甚至灭绝人性的习俗,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还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当然,贞操观念是如此不合理,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总是要受到批判与荡涤的。

14到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强烈地反对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和宗教神学统 治,对贞操观念进行了狠狠的批判。

卜迦丘的《十日谈》是一个时代的号角,打碎了贞节偶像,对光复人性起到很大作用。

17世纪的美国资产阶级革命从根本上动 摇了封建制度的森严等级和男女两性的人身依附关系,因而使贞操观念走下神坛,大为淡化。

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资产阶级的性爱 观念逐渐居于主流地位,贞操观念进一步受到荡涤。

19世纪工业革命兴起以后,更以巨大的冲击力量扫荡着封建贞操观念的残余,使贞操观念在一些西方国家开始被埋葬。

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出现的“性革命”、“性解放”浪潮,又开始把这种否定推向了另一个极端。

如何正确地拨乱反正,还是需要人们正确解决的一个 历史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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