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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决:离婚后收入增抚养费也要增

文章发布时间:February 9, 2005

亚省上诉法庭裁决,父母的入息增加后就应立即提高子女的抚养费,不该等到付钱的一方告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或者直至后者知悉后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倘若不遵照法庭的裁决,应由收入增加的时候开始补回差额。

上诉法庭一致通过这项裁判,帕普妮法官(Justice Marina Paperny)在裁判书中指出,抚养子女并非捉迷藏游戏,付钱的一方应该每年向前配偶提供入息税及有关的资料。

她说,与其他钱债案件比较起来,支付抚养费的人向来在法律上受到较宽容的待遇,结果子女付出代价。

帕普妮法官说,自从1997年5月1日,联邦政府提出抚养费的准则,按照入息来断定抚养费的数目,如今问题关键是如何追讨尚欠的抚养费。

上诉法庭的裁决在亚省以外的地方是没有效力的。

爱明顿离婚律师坡洛克(Michael Pollock)赞扬这项裁决,明确地列出父母的供养责任,他相信今后3、4年,许多离异的夫妇会要求查核对方的入息。

家庭律师瑟丝(Carolyn Seitz)说,许多夫妇在离婚后不去查对方最新的资料,过了几年,大家的境况都会有变化。

有共同抚养权的人士以后要不断了解对方的状况。

这项裁判源自一宗离婚夫妇共同抚养3名子女的案件。

1998年12月,案中的父亲获得暂时性的抚养权,但法庭没有裁定供养费用的问题。

1999年2月,双方同意合享抚养权,在以后的数年中,虽然父亲的收入一直比母亲高得多,但没有付出供养费。

那名母亲在2002年末期请教律师后,才知道她可以要求对方付供养子女的费用。

她于2003年7月申请子女抚养费,以及追讨以往36个月所欠下的费用。

一名法官判每月约莫1,000元抚养费,但驳回追讨的要求,女方于是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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