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一个月未公开现身的中国外交部长秦刚被当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免去外交部长职务。但目前秦刚仍兼任属于副国家级领导职务的国务委员,去向仍不明朗。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务,但到2021年修法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运用过。
国务委员的职务撤销规定
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的人员中,包括了“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宪法中亦未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罢免国务委员。但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这意味着如果现实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务,但到2021年修法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运用过。
国务委员撤销有先例?
国务委员撤销职务方面则存在先例。根据2018年2月24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杨晶的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