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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资格是否合格,是以递交申请时的分数为准,还是以最后审核时的分数为准?

文章发布时间:August 9, 2005

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

移民法实施细则》规定:

77. For the purposes of Part 5 (即,签发移民签证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the requirements and criteria set out in sections 75 and 76 must be met at the time an application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is made as well as at the time the visa is issued.

这条规定很明白:您在(1)递交申请的时候,和(2)核发移民签证的时候,都必须达到67分。

我在以前所说的:“一切应该以送申请时的评分为准。

申请递交后所发生的变化都不算”这句话的时候,是回答一位读者的问题:他在送申请时,不够分。

但是,他想在申请送进去后,再补考雅思,将成绩提高,问我行不行。

我的答复即是如此。

如果在送申请时不够分,则,不符合《移民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

所以,后面的成绩就不能算了。

鉴于《移民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我总是建议客户,在没有够分的时候,不要送申请,以免被移民官以76条的规定而拒签。

但是,您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

您在送申请的时候是够分的。

以后,离婚了,按理是不够分了。

但是,您又在最后核发移民签证前,通过雅思高分使自己满足67分的要求,那么,从法理上来讲,您是完全符合《移民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的。

您在两个时间点:(1)递交申请的时候,和(2)核发移民签证的时候,都符合了最低分数的要求。

有趣的是,法律只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时间点符合最低分的要求,但没有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时间点的中间段,“连续”地、“不间断”地符合最低分的要求。

所以,您的情况就是没问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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