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东方人讲究私德,西方人讲究公德。
前些天多伦多垃圾工人罢工,一些街道边垃圾成堆,臭气熏天,着实让人领教了一些西方人为了少数人利益而讲究的公德。
这种“公德”我们东方人未必去学,倒是不少西方人非常羡慕东方人家庭和睦,尊老爱幼。
东方人的这些私德还真值得他们学习。
就说买房吧,我们东方人即使是在他乡置业,也忘不了传统的习惯——“祖上的基业要往下传”,总想在买房时连孩子的名字一起登记上。
那么,买房时该到底怎样登记名字呢?
一般来说,夫妻两人的名字一起登记是最常见的。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加拿大家庭法,这对夫妻之间对所购房屋产生了一种叫作“JOINT TENANCY”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在这 种法律关系下,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整个房产,双方具有相同的权利。
要产生“JOINT TENANCY”这种法律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夫妻双方对房产的所有权必须来自同一法律文件。
比如:同一购房合同,同一遗嘱;
2.夫妻双方必须同时获得房产所有权;
3.夫妻双方必须完整地占有整个房产,不是分别地把持部分房产;
4.夫妻双方对房产的权益必须是平等的、持续的。
“JOINT TENANCY”的最大特点是当夫妻一方去世时,其房产权益自动完全转归另 一方,去世者的继承人不继承任何房产权益,去世者也不能将房产遗赠给他人。
长辈与晚辈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可以对房产拥有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
当购买一幢房产作为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时,该房屋称为“婚姻屋”(MATRIMONIAL HOME)。
如果夫妻双方与任何其他人(比如说:子女)对婚姻屋共同具有“JOINT TRNANCY” 法律关系,当夫妻一方去世,在其去世前时,“JONT TENANCY”的法律关系立即终止,并产生一种新的法律关系:“TENANTS IN COMMON”。
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去世者的房产权益并不自动完全转归配偶,而是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当购买婚姻屋时,只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该房产所有权归登记者。
但在售卖该房产时,必须有卖房者配偶的签字同意,卖房合同才能生效。
安大略省法律规定,当子女不满18岁,父母买房时不能将该子女的名字同时登记上。
加拿大的遗产征税率很高,因此有人买房时持18岁以上的子女名字同时登记上,或在子女满18岁时将其名字登记上,以减少将来被征遗产税的份额。
以上内容不具备法律意见,具体案例以当事律师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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