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氏还可以在加拿大呆多久?这似乎成了华人社区近期的热门话题。
博卦掐算者有之;感叹宿命者有之。
各种说法纷呈,毫无禁忌。
真正体现了华人在加拿大社会才呼吸到言论自由的空气。
笔者曾借贵报一隅,在2005年10月为赖氏在加拿大的长居之计,讲过几句。
事态发展至今日之局面,却是另一番光景。
正是“才下眉头,却上心头”,又有一番话语,呛在喉头,明摆着,不吐不快。
在5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渥太华将对执行赖氏递解中国的命令进行司法复核。
或者司法复核结论是不准予赖氏针对递解离境令的上诉,或者准予赖氏上诉,两者必得其一。
在本文刊出时,应该已有定论。
现下,我岂敢妄言武断,恐留下话柄,贻笑大方。
在加拿大移民法规中,对移送不容许居住者出境的程序,以签发三类不同的命令来处理。
这三类命令统称“移送出境令”(Removal Orders)。
究竟这三类不同的命令有什么不同呢?
“离境令”(Departure Orders)
“离境令”签发离境令的对象可以是:
1 没有符合永久居民居住义务的对象;
2 抵埠申报难民身份的对象;
对于上面第一项对象来讲,离境令要求他们必须在自离境令签署日期起30天之内离开加拿大;对于第二项对象来讲,一旦申请难民身份得直,离境令就自动失效。
若申请失败,并一系列后续司法复核都失利;那么,就在司法复核没法进行下去的那一刻起算的30天内离开加拿大。
在离境令条件下离开加拿大的人士,他们计划再回来加拿大,不受上述经历影响,可以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
如果不按30天期限离开加拿大,离境令就自动转变为“递解离境令”(Deportation Orders)。
“遣送离境令”(Exclusion Orders)
签发遣送离境令的对象可以是:
1 临时居民或永久居民,他们在经济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加拿大移民法规要求;
2 临时居民或永久居民,他们在提供文件或面谈过程中进行不符事实的陈述;
3 临时居民或永久居民, 他们进行其它不符合加拿大移民法规要求的行为。
对于以上第一项或第三项部分对象来讲,在遣送离境令条件下离开加拿大,他们在一年之后,仿可以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
在这一年期限内,或者申请探访入境,或者获得落地机会入境,必须另外向加拿大移民当局再作书面申请特别许可。
获准,才能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
对于第二项或第三项部分对象来讲,在遣送离境令条件下离开加拿大,他们在两年之后,方可以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
在这两年期限内,或者申请探访入境,或者获得落地机会入境,必须另外向加拿大移民当局再作书面申请特别许可,假若获准,才能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
“递解离境令”(Deportation Orders)
除了从离境令转变成递解离境令以外,那些被定为严重刑事罪犯的临时居民或永久居民,都可以是递解离境令的签发对象。
还有那些逾期滞留的非法居民,包括失败的难民身份申请者,临时居民身份(学生签证或工作签证)失效的人士。
在递解离境令条件下离开加拿大的人士,事后,或者申请探访入境,或者获得落地机会入境,他们每次都必须另外向加拿大移民当局再作书面申请特别许可,假若获准,才能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
在加拿大移民法规权威之下,执行以上这三类的离境令,统由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负责。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的英文名称是:Canadian Border Service Agency;在文件中往往用简称,简称是CBSA。
在多伦多地区的对外办事地点是:6900 Airport Road, Unit 2B, Etobicoke。
被签发离境令的对象,可以挑战离境令的签发或执行,即进入申请上诉的程序。
上诉可以向移民难民委员会提出来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IRB)。
大多数的上诉向联邦法庭审判庭(Canadian Federal Court (Trial Division))提出,再上诉可以向联邦法庭的上诉庭 (Canadian Federal Court (Appeal Division))提出。
最后还有机会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Supreme Court of Canada)。
5月31日,在渥太华最高法院的庭讯这一幕,已经让赖氏在加拿大的司法体制中走到尽头。
如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决定不准予对执行递解命令进行上诉,赖氏也许在本文见报之前,已经“故人西逝黄鹤楼”。
那么,让笔者随本文寄出惜别之情。
好在赖氏亲身经历了加拿大法制程序,体会到人的尊严和权力在法律程序中如何受到尊重。
然后愿他去到自己生养之地再体验东西方的文明差异吧。
如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赖氏上诉必须聆听,即上诉申请获得批准,那么,这桩公案没有一年半载,还真的看不出端倪呢。
何日送赖氏上路,又得从长计议。
不管什么结果等着赖氏,凭良心讲一句,加拿大对赖氏不薄啊。
赖氏名下花去的联邦司法行政开支账单,相比他当初在中国的巧取豪夺,决不会相形见绌。
这些开销都是纳税人的辛苦所得。
(冯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