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其中一位索偿二百万元的原告人简元智的申诉书称,简于一九九六年五月至六月期间,于多伦多认识道明恒利证券(TD EVERGREEN)的投资顾问兼副总裁谭仲期。
谭其后邀约简到维多利亚公园路三六五零号的分行,向他介绍一只名为“ECOLOGY PURE AIR”(简称EPA)的股票,又表示会于七月底到香港举办有关此股票的展销会。
不过,根据法庭文件显示,EPA公司在一九九五年三月前,是在温哥华股票交易(VANCOUVER STOCK EXCHANGE)中挂牌,但该公司于同年七月被卑诗证监会发出终止买卖命令,更于九六年被除牌。
因此,EPA的股票不会在公众股票交易市场中出现及进行买卖。
简元智当时适逢到香港,并参加了展销会。
谭于展销会中未有详细披露EPA的背景资料,但他向简表示EPA将于九七年一月,在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股票市场重新挂牌。
简于会后写了一张港币七百三十四万多元,即相当于九十五万美元的支票购买EPA股票,谭要求简在支票抬头写上“TACTICS ASSETS”。
虽然简即场询问为何抬头不是道明,但谭表示简是透过道明恒利购买EPA股票,并重申自己是该行副总裁。
至九七年十二月,简曾询问谭为何EPA仍未重新挂牌,并奇怪为何从未收到道明恒利的任何正式交易单据。
于是,谭便以道明恒利证券行的官方信纸,列印出简的EPA股票持有数量单据。
及后,简发现谭与EPA的总裁及最大股份持有人彭治亚(TED PANGIA)为好友兼生意伙伴关系,出现利益冲突,后来他更得悉彭治亚透过多间公司名义,购买及繁殖马匹,并将投资者购买EPA的金钱,直接或间接转移至其他公司名下。
至此,简终得知EPA股票根本一文不值。
简除了控告谭违反安省证券法之外,更控告道明恒利疏忽监管,未有留意谭所进行的业务交易及阻止他介绍EPA予客户,亦未能确定他有按照证券行的内部政策及遵守有关规定和法例。
在谭仲期提交法庭的申辩书中,否认原告简元智的多项指控,更指简在地产及股票市场上为一名有经验的投资者。
谭又指已向简表明EPA并未挂牌,简与道明恒利之间亦无关系。
另外,谭指简并未在道明恒利开设户口,只是得到该行客户SHU CHEUNG LEUNG(为简的小舅)的授权,以该户口进行股票买卖。
因此,谭与简之间并无订立任何契约。
至于道明恒利证券的母公司道明证券有限公司(TD SECURITIES INC.)在申辩书中,指公司对原告人简元智的认识,仅止于他是其小舅户口的授权人,简从未在该行开设户口去持有或买卖股票,亦未有收到由证券行给他发出的交易证明或月结单。
申辩书又指,如果简以小舅的户口进行交易,支票抬头应该为道明恒利而非其他人士。
道明恒利指与简在EPA的投资项目上并无关系或契约,加上简应该明白EPA未在股票市场上挂牌,所有买卖只是他们的私人交易,因此拒绝承担简在事件上的损失。
与此同时,道明恒利于九九年二月解雇该行四名投资顾问,包括谭仲期、胡活强、朱蔡淑芬及黄谭美怡,并入禀控告他们于在职期间,不适当地替客户作出投资,违反职业操守,令购买了EPA股票的客户蒙受损失,也令道明恒利可能要为此事承担责任。
道明恒利已入禀向四人索偿五百万元。
四人反告无理解雇
不过,四人除了在申辩书中否认指控,还以道明恒利无理解雇为由,向道明恒利追讨欠薪及赔偿,金额由二十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不等。
根据其中一份法庭文件显示,有超过二百五十名道明恒利的客户,持有超过五十万股EPA股票。
但现时控告道明恒利及以上四人的,暂知只有六人,当中五位原告均为华人。